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中,除了民法总则所占比重较大之外,债权部分的比重也不容忽视。这些题目表现出很鲜明的特色,让考生印象深刻,但考察的知识点确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下面就节选一些题目给大家做一些简单的讲解。
一、命题最常规的题目
【2013第14题】李某家失火,邻居王某主动协助救火时衣服被烧坏损失500元。王某请求李某赔偿之债发生的原因是( )
A:无因管理 B:侵权行为 C:合同 D:不当得利
【解析】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题目中,王某自愿主动为李某救火,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因此产生的赔偿之债是无因管理之债。本题选择A项。
二、最容易混淆的题目
【2013第17题】某公司项客户发出产品价目表,其行为性质为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新要约
【解析】《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本题中,产品价目表是希望客户能够购买自己公司的产品,即希望客户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属于要约邀请,因此,本题选择B项。
这道题考察了非常容易混淆的三个概念,分别是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这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知识点,很多同学都会将这三个概念混淆,在做题时容易选错,可以说命题者设置这道题目时就是为了考察考生对重要知识点的辨别和判断能力。
三、难度最大的题目
【2013第40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合同约定,交货同时付款,履行期届至,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先付一部分货款,甲公司未予统一,甲公司提出交货时付款,乙公司拒绝,三日后,因地震导致该批货物损失,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分担损失,引起诉讼。
问:(1)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乙公司所提出的先付部分货款的要求,为什么?
(2)该批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解析】(1)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所提出的的先付部分货款的要求。因为此时甲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均无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构成要件:①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均无先履行的义务;③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④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案例中,甲乙约定,交货同时付款,说明二者义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此时甲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甲有权拒绝乙公司所提出的的先付部分货款的要求。
(2)该批货物损失由乙公司承担。因为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中,乙公司未交货期间因地震货物灭失,因此,由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
这道案例分析题综合考察了合同的履行。考生首先需要判断案例中的情况属于那种合同的履行,然后要知晓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整体来说,难度很大。需要考生具备较高的判断能力和综合分析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