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社会转型期,伴随着各种矛盾的凸显,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与日俱增,司法的公信力和认同感也备受考验。实践中,每当公众所理解的实质正义、朴素正义与司法判决结果出现差异时,司法是否存在腐败、审判是否独立公正的质疑声往往会弥漫网络。
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章中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由此可见,推进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2015年3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标准表述】
[名言警句]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培根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卢梭
[司法公信力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
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息息相关,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紧密相连,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司法公信力是在司法主体与人民群众相互作用、相互评价的动态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过于强调司法专业化的背景下,司法与人民之间的距离必然是渐行渐远。人民群众无法有效接近司法,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了解、不信任甚至不满意。司法不仅需要体现专业性,同时也需要彰显人民性,人民享有参与司法的机会并对司法进行评价是司法工作获取人民群众认同的重要前提。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将有利于密切人民群众与司法工作之间的关系,直接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解司法、参与司法、认同司法的机会,进而形成稳固而持久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是有利于全面客观评价司法公信力。
实践中,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要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内部考核数据以及外界影响而得出的主观认识。司法机关开展的内部考核数据,可视为评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但司法最终要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因此,单一的司法机关内部考核数据无法全面反映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外界影响下的主观认识,则主要源于公众和媒体对个案的价值判断。个案与千万起案件相比虽然只是极小的部分,却构成了当事人内心确信的全部内容。一些个案的办理结果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产生直接影响,但是仅仅从一起个案的公正与否来评判司法公信力,则无异于一种“管中窥豹”式的评价。因此,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构建一套科学的司法公信力评价体系,能够避免当前评价司法公信力模式过于片面和内化的弊端,对特定区域一定时间内的司法公信力,进行系统、综合、全面的评价。
三是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科学决策。
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人民,国家司法机关决策的主要宗旨和目的就是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可、信任和尊重是司法公信力内涵的核心要素,体现着司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权威。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不仅有助于促使司法机关的决策回归其工作宗旨,也有助于从中反映司法工作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问题,为司法机关科学决策提供充分依据,以便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
四是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
在司法领域,如果监督不到位、不同步,诸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就有可能发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程度就会降低,甚至会对司法制度产生质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同样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自然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在实践中,受监督渠道过窄、不畅等因素的制约,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在许多时候没有落实到位。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司法公信力的衡量因素,就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条监督司法工作的新途径,这对于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甚至畸变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有利于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资源,也是法律被信仰的重要体现。人民群众在认同法律的价值后,就会自觉地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在这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中,法律因为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内心渴望,从而使人民群众在内心萌生出对法律的高度信仰;当法律信仰形成后,会以循环的方式推动人民群众更加自觉地信任法律、尊重法律。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主体的司法能力、司法水平等状况的客观反映,更是培育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仰、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当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反复交流、反复产生相互印象时,人民群众就会对司法产生直观的感受,就会对司法进行评价;当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评价更为客观、更为理性时,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便被培育起来,司法公信力也应运而生。
[参考对策]
中公教育[微博]专家认为,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要坚持“以人为本、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方针,不断修订、完善和落实各项利民、便民、亲民措施,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热情周到服务,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者的信任度。
第二,强化执法者综合素质。
建立高素质执法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是抓好队伍建设,教育队伍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始终把维护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宪法法律的权威永远放在第一位,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拓宽沟通渠道,畅通民意诉求。
要从制度源头拓宽民意沟通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渠道。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司法决策,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完善法院新闻发布和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深化普法教育,提升法律文化。
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被内化为一个国家的传统和精神,被其公民所认同、所信服,才能取得实效。
第五,完善监督机制。
在法治社会,只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增强自我约束和工作透明度,才能更加有效的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参考范文】
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做到“四个坚持”,其中一条就是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取得人民满意的改革实效。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盼和要求,说到底就是希望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矛盾纠纷得到更加公正的解决,让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维护,让公权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对司法体制改革,人民群众看重的不仅仅是我们出台了多少文件、建立了多少制度,他们更关心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是不是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要求我们要牢牢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人民法院要不断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改革始终,使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司法服务更加贴心,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要求我们要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最终还是从每一个个案中获得,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不断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要求我们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将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必然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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