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东省考申论热点:存款保险制度

2015年05月13日13:32  中公教育     收藏本文     

  【背景链接】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其中重点强调,要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0号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标准表述】

  [意义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者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由此可知,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集中所有投保金融机构的力量来救助某一家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相比由这家金融机构的股东自救更有成效。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安排,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宏观审慎监管一起,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进一步完善金融安全网,建立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对于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积极影响]

  一是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我国金融体系。

  存款保险以立法的形式,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通过加强存款保险与央行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整体效能。通过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促使银行审慎稳健经营。即使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处置平台,也可以灵活运用收购、承接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快速、高效的处置,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尽可能减少处置成本的同时,保持金融服务不中断,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二是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

  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三是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四是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消极影响]

  一是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二是鼓励银行铤而走险。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建议措施]

  对此,中公教育[微博]专家提出如下建议:

  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把地方政府原来承担地方银行风险的重担给卸了下来,让政府可以有更多精力用于社会治理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级政府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责任会减轻。实际上,地方政府更应在外围发挥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比如在营造金融生态环境、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等方面可以继续有所作为。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还应充分尊重银行经营自主权,在银行信贷决策和信贷发放上,消除行政干预,并主动在去产能过剩化方面施行强有力措施,防止银行过多资金流入产能过剩行业和地方形象政绩工程,让银行资金最大化注入实体经济领域,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中国经济走出困境奠定坚实的金融基础。

  【国外经验】

  一、美国最高保险额度为25万美元

  美国作为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体系的国家,为了应对上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专门为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存款提供保障,不接受来自国会的拨款,资金全部来源于银行和储蓄机构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投资于国库券的收益,其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维持并促进国民对金融系统的信心。目前,FDIC保险基金总额超过440亿美元。

  2008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更加严苛的完善:存款保险额度由原定的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存款保险准备金率(即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量/总保险金额)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1.5%的上限;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体负债来征收保费。

  美国存款保险最大特点在于FDIC具有强大的监管职能,FDIC目前是州非联储成员银行的主监管者,同时是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与储贷机构的辅助性监管者。

  二、德国承保上限为银行资产的30%

  德国的存款保险组织机构是非官方存款保险模式的典型,以银行业协会为载体,由国内商业银行体系、储蓄银行体系与合作银行体系三大银行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建立了三个独立存款保险基金:即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和信用合作保障基金。德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完全依赖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进行运作,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银行缴纳的保费、特别保费与借款。

  20世纪初,德国三大银行集团分别成立了德国银行联邦协会、德国储蓄银行联邦协会、德国城乡合作银行联邦协会,一方面为了保护成员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希望在货币、信贷和资本市场等有关业务上与金融管理当局起到沟通桥梁作用。三个协会相对独立,各银行机构自愿参加。

  德国最高承保限额为每一存款银行业机构自有资金的30%,那些没有加入存款保险机制的金融机构,将受到1998年成立的德国银行赔偿机构有限公司的保护。根据法律和按照1994年欧盟原则条例设定的最低标准,该机构对每个存款户存款的90%给予保护,但每个存款户的最高保障额为2万欧元。

  三、日本不承保外币存款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由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私人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属于官银结合的组织机构模式。上世纪80 年代后期开始,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三次重大改革,DICJ也不断被赋予新的职能与权力。目前日本建立了以DICJ为核心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危机应对体系,包括授权DICJ接收特别危机管理银行的股票、进一步扩大DICJ财务援助范围、允许DICJ对破产金融机构全部或部分业务转让或重组过程提供财务援助等。

  日本目前采用的是统一的费率体系。每年年初,日本银行业根据上一年的存款平均余额以及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公布的费率计算当年保费并进行上缴。其中结算存款的保险费率为0.11%,而一般存款的保险费率为0.08%。从承包范围来看,日本不承保外币存款,承保一般存款,定期零存整取存款等。从承保额度来看,自1986年起存款偿还保证最高金额为1000万日元及其利息。存款人1000万日元以内的存款及其利息可使其免除承担风险的责任,即存款保险机构是风险的承受主体;保险金额超过部分偿付额度要根据破产银行财务清算结果来定。

  四、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与国家的经济、金融环境等因素相联系,因此各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都存在差异。

  从赔付额度角度来看,墨西哥、土耳其为100%存款全额赔付;智利、瑞士和英国承保部分存款损失。此外,有些国家要求存款人对账户资金进行“共保”,澳大利亚、智利和哥伦比亚属于此类。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由官方机构或者官方私人合作机构进行管理,但瑞士、阿根廷以及前面介绍的德国,是由私人机构提供存款保险。此外,除了瑞士等几个国家,其他所有国家都是强制银行加入。

  【申论范文】

让存款保险制度为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2014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元年”,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改革也进入攻坚阶段。《存款保险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金融业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利益,进一步完善金融安全网,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存保制与审慎监管、央行最后贷款人一起构成现代金融安全网。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进程中,都不失时机推出存保制。众所周知,利率市场化有助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金融机构也会运用利率手段竞争,不排除有些银行为了弥补利润下降,投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导致不良资产增加,经营困难。在没有存保制情况下,这会引发银行挤兑与金融恐慌。而有了存款保险,储户特别是中小储户知道自己的存款是有保障的,银行挤兑就不会发生。

  存保制有利于中小银行发展以及银行间公平竞争。在没有存保制时,因大银行“大而不能倒”,风险规避的储户倾向于将存款放在大银行。建立存保制之后,中小银行成为参保机构,储户存款的风险性降低,有利于其吸收更多存款。而且,“船小好调头”,中小银行、民营银行、互联网银行可以通过金融创新、服务创新、提高效率来和大银行竞争。

  存保制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被几大国有银行垄断,非法非正规的民间金融、地下钱庄盛行。有了存保制以后,利率市场化加上政府允许鼓励民营中小银行发展,以前那些非法非正规高风险的民间金融、地下钱庄完全可以变成合法正规的中小银行、小微金融企业。而这些中小银行贷款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发展起来后会进一步减轻甚至消除中小微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老问题。

  存保制也减轻了政府和纳税人的负担。一直以来,我国事实上施行由政府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一旦金融机构发生资不抵债,都由政府作为最后还款人给予赔付,金融机构“负盈不负亏”。这既不公平也无效率。特别是近年来,由于自身债务上升,为银行提供隐性存款担保对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变得不可能。与此同时,这些年我国商业银行普遍赢利丰厚,为建立显性存保制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让金融机构自己出资建立保险基金,责、权、利清晰,而不增加政府和纳税人负担,换一个角度来看也有助于消除各级政府干预银行日常经营业务,使银行真正市场化、商业化。

  存保制的核心是保护存款人权益,它以立法形式为储户存款安全作了制度上的保证。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将加快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够避免信贷和经济泡沫膨胀,让金融体系中的各机构都能对市场有份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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