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不称职领导不是什么新举措

2015年05月25日10:46  红网     收藏本文     

  南昌市近日出台《关于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类考核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予以辞退。(5月24日人民网)

  江西南昌出台相关的管理考核措施,对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对于强化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但是,细想起来,这并非是一个创新之举。姑且不说南昌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也不去推论后期能否有效执行。就说出台规定“对连续两年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予以辞退,多少令人产生些许疑惑。

  其实,关于公务员[微博]辞退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 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这就说明,只要是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就该依法辞退,没有例外。领导干部作为公务员群体中的一部分,自然也应当以此 对待。尽管对领导干部考核的方式方法和具体内容与一般公务员有所不同,但也是职责使然,再不同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反过来看,现 在出台这样一个意见,证明之前没有这样的举措。这就有理由推定,当地对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仅仅在一般公务员层面发挥作用,在领导干部层面没有完全依法运用。不光是对连续两年不称职,年度考核连续更多年不称职的领导干部没有被辞退的,也可能存在。这不仅反映出领导干部不能带头依法守法的现实困境,更说明在 法律面前有特权存在着。因其有着领导干部的身份,所以连续两年甚至多年不称职并未予以辞退。选择性执法,无疑是法治的乱象和悲哀,也有违民意。

  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依法办事不可或缺。抛弃特权思维,推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坚持依法行政,对营造全民守法的氛围至关重要。如果对领导干部的辞退都不能一视同仁,网开一面,那让其他公务员情何以堪呢?(文/钟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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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公务员辞职不称职领导不是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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