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院认定无作弊意图撤销禁考

2015年06月25日14:50  信息时报     收藏本文     

  公务员[微博]考试是很多人一生命运的转折点,然而,考试时,口袋里已关机的手机突然响了,算不算作弊?深圳的罗先生就因此被禁考5年。复议无果后,他将广东省人社厅告上法庭。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撤销禁考5年的决定。  事件

  手机关机响铃

  考生被禁考5年

  据法院查明,2011年12月3日11时25分,罗先生在参加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科目考试时,其手机在口袋中于关机状态下响铃,监考人员将情况记录于深圳市考试院答题卡袋上,对此情况罗先生签名予以确认。2012年2月6日,广东省人社厅对深圳市人社局作出批复,载明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给予罗先生等16名考生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罗先生对省人社厅批复中对其行为性质和5年内禁止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处理决定不服,于是向广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年底,广东省政府决定维持省人社厅的批复。罗先生仍不服,于是将省人社厅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相关决定。

  争议

 

  带手机是否一定是“使用”?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办法》第七条规定: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罗先生的违法事实,有其签名予以确认的深圳市考试院答题卡袋上的考场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双方对此均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罗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使用”是指“使人员、器物、资金等为某种目的服务”,上述规定中的“使用”应是指在主观上有作弊的故意并在客观上使用了通讯设备为其作弊提供服务的行为,而考试当天罗先生手机处于关闭状态,此时的手机已不可能为其作弊提供服务,也不再具有利用手机进行作弊的意图。因此,省人社厅对其作出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依据什么判断“使用”?

  而省人社厅以《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的规定引用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编写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指南》中对于“哪些行为属于手机使用的情形”的解释,认定罗先生的行为属于使用通讯设备的行为。

  法院认为,国家公务员局编写的书籍并非立法解释,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对于考试人员行为的判断和处理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省人社厅适用《办法》第七条对罗先生作出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决定明显畸重。

  广州市中院判决,撤销省人社厅批复中对罗先生作出的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决定。

  《处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此后,省人社厅上诉到广东高院。该厅认为,罗先生是明知故犯,考场规则和准考证都明确提示严禁将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的,一律按严重违纪处理。不将罗先生的行为列入“使用”,侵犯其他考生权利。

  广东高院近日二审则认为,《办法》的目的在于防止相关考生的作弊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考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对违规考生作出处理时,应当区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坚持过责相当的原则。罗先生考试当天,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客观上不能为其作弊提供便利,主观上也不具有利用手机作弊的意图,其违规行为不构成上述规定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记者 何小敏)

  原标题:法院认定无作弊意图撤销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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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公务员作弊法院认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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