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务员是否可以“依表现定工资”

2016年04月12日 14:27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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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旭)2015年开始,人社部等一直在加快筹划新一轮公务员(微博)薪酬改革。有学者提出,基层公务员可引入绩效工资,实行多劳多得。日前,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围绕能否“依表现定工资”各方看法不一,支持者称,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质疑者则认为,公务员工作难量化,考核标准不易制定。

 

  据了解,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受访公务员均表示需要填写绩效考核表,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方面。

  在沈阳市多位基层公务员的工资条上,记者看到,工资结构大致分为“工资”和“补贴”两部分,工资分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补贴分为生活性补贴、 工作性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并没有“绩效工资”一栏。受访公务员告诉记者,他们的工资目前不与考核结果挂钩,或者挂钩程度不大。

  此前一项调查显示,54.4%的受访者同意公务员依表现定工资。“我每天忙得团团转,经常加班,而同部门的女同事都已经生二胎了,还每天早早下班。但是我俩工资一样多,这让我心里特别不舒服,也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在沈阳市某区政府工作的公务员杨旭斌表示支持“依表现定工资”。

  在辽宁省某地级市调研室工作的康乐乐则反对引入绩效工资。她认为,一些公务员的工作难以量化,没法制定考核标准。“我的同学在开发区做招商工作,引进一个项目给多少绩效工资,量化非常明确。可我是做文字工作的,是每年材料写得多、写得厚,还是报告质量好、受重视,考核分数高呢?”康乐乐说,她觉得一些公务员岗位并不适合量化考核。

  采访中,大部分公务员都表示,担心影响考核结果的因素过多,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多年从事人事工作的武义达向记者透露,如今的考核标准过于笼统,并没把绩效考核与所在岗位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结合起来;一些单位和部门考核时搞“平均主义”,大家轮流当“优秀”,大多数人都集中在“良好”。“工作奖惩不分明,或者只有优秀奖励没有惩罚;考核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管领导的喜好和意见,这些都可能影响考核结果”。

  武义达认为,应该将公务员分为政务型和事务型。对于事务性工作,可以量化,严格制定量化标准,严格监督考核过程;对于政务性工作,无法量化,采用按级别定工资。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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