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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记者从当事人劝阻吸烟者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据(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1月23日《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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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靳昊:一次“和稀泥”式的裁判或许能暂时消弭矛盾纷争,但裁判结果所产生的涟漪,却可能长久地影响公众的行为方式。当司法裁判不去鼓励人们站出来阻止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那么,闯红灯者可能也将会畅行无阻、扒窃行为也可能堂而皇之,长此以往,这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必然大打折扣。
一般来讲,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并未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敢于为“好事者”撑腰,体现了司法的担当,呵护了社会正能量。
迈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着更高追求。一起案件总会有胜诉方和败诉方,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的一条是要把握好法律原则和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把裁判理由说清、说透,让天理、国法、人情实现有机统一。这样即使是败诉的一方,也会感觉到自己的权利得到了认真对待,进而服膺裁判结果。
一次严谨的司法判决,胜过百次的法律宣传。在每一次热点案件中,法官敲击法槌的声音,不仅当事人双方听得到,也会长久回荡在公众的心里。
@东方网王捷:只要死人了,不管有没有道理,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赔偿”,这仿佛已经成为一个不变的“铁律”。这看似具有“人性化”,是对死者的尊重,对死者家属的安慰。然而,这种裁决一旦漠视或抛弃社会公平正义,偏离了社会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轴心,一味的讲金钱和利益,遵从利益至上,在公平正义面前和稀泥,就是错误的,有害的,其结果是大家都秉乘利益原则,不敢坚持公平正义,则社会公平正义成了社会稀资源,人人感叹公平正义难求。
比如,警察抓小偷,小偷不立地成佛,服从警察命令,反而撒腿就跑,结果摔残、摔死,警察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社会公平正义本末倒置的社会现象。事实上,问题的根源在于小偷逃跑,不在警察追小偷。但是,很多时候为了“息事宁人”,采取“和稀泥”的办法,判处警察或公安局赔偿小偷,令公平正义很受伤,真是岂有此理。又如,电动车、三轮车闯红灯制造了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汽车还要分担事故责任,给付经济赔偿,简直就是鼓励闯红灯,违背了交通法和社会公平正义,实在难以服人。再如,医生抢救病人,医生尽了力,没有抢救过来,结果,死者家属不但不给医药费,还大闹医院,最终各方协调或者法官裁决医院要赔偿,医生被家属殴打,社会公平正义被伤害、蚕食。
是的,动辄以经济赔偿判断事实、认定社会纠纷和问题,就把经济利益原则摆到了第一位,而社会公平正义被撂在了一边,正是当下社会公平正义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民众情绪不满的一个重要因素,造成这种社会局面与社会公平正义缺失和受伤害不无关系。要理顺民众情绪,必须坚守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定位,不能偏离,不能为了照顾少数人的家庭困难和个人情绪而漠视、伤害公平正义,才能服人,也才能得到公众和社会认可。
以“电梯劝烟猝死案”为例,劝导者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属于正常行使公民监督权,被劝的老人要知耻尊规,自觉接受劝导,而不是与劝者争吵,尤其被劝导者明知自己有心脏病,不能激动,却一意孤行,酿成了悲剧,怎能怪劝导者呢?但是,如果照原告一审法官的逻辑,那么以后就没有人敢劝导抽烟行为了,法律法规也无法实施下去。显然,这是不合常理的。令人欣慰的是,二审法官终于回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原点和定位,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值得点赞,也要立此照存。
@红网诸特立:一审判决出炉,可谓舆论哗然,甚至有人将其与“彭宇案”类比。尽管“彭宇案”最终证明老人确实为彭宇所撞伤,但其造成的“老人不敢扶”社会冷漠至今依然存在,影响可谓极其恶劣。“劝阻吸烟致死案”最终结局若真如一审判决那样,劝阻吸烟的医生因此“摊上事儿”,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恐怕不输“彭宇案”。杨先生以及其他知晓此案的民众,在今后遇见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时,是否还会挺身而出予以劝阻,恐怕要打个大大的问号了。
案发地为郑州,而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杨先生劝阻老人电梯内吸烟的行为属于行使自己正当的权利,至于老人猝死虽与劝阻过程中的争吵有关系,但并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更何况老人违反禁烟条例在先,所以杨先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虽然也指出了杨先生没有过错,但却以“由双方分担损失”为由,酌定杨先生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法院判决情有可原,毕竟老人在这次事件中猝死,出于人道主义,又有《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支撑,双方分担损失的判决或许更显人性化。虽然我们并不推崇“法不容情”,但“容情”的前提是合理且不造成负面导向。正如此案一审判决,考虑了死者家属情绪,却可能导致社会层面的冷漠加剧,孰轻孰重,法院在判决前理应斟酌思量。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好在二审对“劝阻吸烟致死案”予以了改判,才避免了“污染水源”情形的发生,也为全社会树立了正确导向,遇见不文明行为就当理直气壮劝阻,即使“被讹”,还有法律为我们撑腰,这对于扭转社会风气至关重要。当然,此案也给我们的司法机关提了个醒,要不断提升办案审理水平,把握好情与法的度,杜绝和稀泥式的判决造成不良社会导向。
@晶报:对“公平原则”理解上的偏差,并不表明基层法院缺乏法律素养,或者是有意漠视法律,更多的时候,是一种“尽快息事宁人”的短期维稳思维占了上风。为了让双方不上访、不闹事,要么在责任问题上找平衡,实在找不出责任问题,就以“公平原则”为由,要求无过错一方给予“补偿”。
这种短期维稳思维下的判决或者调解,给社会树立了错误价值的风向标。一段时间以来,一旦发生事故,尽管明明知道不是对方责任,也要无理闹三分,甚至嫁祸他人,让无辜者担责。
立法的目的是长期维稳,而和稀泥式的判决是短期维稳。舍长期而顾短期,必然助长社会歪风邪气,也必然让人心怀恐惧。人心向背是看得见的。坏的司法判决,引发社会争议与人心迷惘。而好的司法判决,引导社会正义价值,必然得到舆论点赞和社会认同。
美国社会学派大法官卡多佐说过,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公共舆论之所以对郑州中院的这次改判点赞,既是对具体个案回归正义本原的肯定,更是希望其风向标式的示范价值,能够影响到现实生活中的同类案例,让见义勇为者免于恐惧,让好人安心,让明天的太阳更加明媚。
@中国政法大学王青斌教授:田某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肯定了一审被告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而且其劝阻段某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在一审被告没有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一审被告的判决,看似违反常理。但事实上,二审判决的做法不仅合法,而且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在本案中,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错误适用公平责任。而且一审判决判令毫无过错、正当的阻止他人吸烟的人承担侵权责任,不仅违反了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的法律规定,而且必将挫伤劝阻吸烟者的积极性,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二审判决纠正一审判决,合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华图解析: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而且,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也就是说,本案中的杨欢医生,在看到有人在封闭的电梯中吸烟,有权利去劝阻。但是,如果说这就是导致老人心脏病去世的直接原因,而要求赔偿,显然有点说不过去。
“人死为大”是传统民俗,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这一原因,就让本来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反而是对法律的不尊重。要知道,很多时候都会出现个别意外事件,但这绝不可能成为劝阻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法律,永远是维护社会公德的坚强后盾。
可以说,每一起热点案件背后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如果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则必然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影响到大家今后的挺身而出,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违悖了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