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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总局在1月26日对各移民局发出一份245(i)条款的实行准则,提醒各地移民分局注意,对于想要享受245(i)条款利益的申请人,必须提出2000年12月21日条款生效当天,人在美国的证据。 245(i)条款在1994年实施,它许可没有在入境美国时接受海关检查的非法入境者,合法入境美国但是入境之后逾期居留的人士,或非法打工的人士,在以亲属或劳工的方式申请移民后,可以在美国调整身份并得到绿卡。申请人只需要向移民局缴付$1000元的罚款即可。 245(i)条款在1998年1月14日正式失效后,许多非法入境或居留的人士,不能在美国交罚款调整身份,只能离美进行签证程序。但是法律又禁止在美国非法居留一年以上的人士在离开美国之后10年不能回美,让很多在美国的非法居民陷入进退两难得境界。 在这份实行准则备忘录中,移民总局代理执行副局长MichaelD.Cronin声明,移民局在1994年4月及6月发出的两项245(i)条款的施行说明仍然有效。只要申请人在4月30日前提出亲属移民,劳工认证(LaborCertificate)或劳工移民者,并证明总统签署当天(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国”,即合乎245(i)条款的要求并可以享受245(i)条款的利益。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在2000年12月21日人不在美国,仍可享受申请人成功后的权益。 在如何证明总统签署当天(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国”部份,只要申请人有美国各级政府发出的各种证明当事人当天在美国的证明文件,都可以作为移民局认可的有效证明。这些文件不一定是以证明申请人身在美国为目的,只要能证明申请人那时的确在美国即可。例如;各项报税资料、各州所发的执照、结婚证书,房土产的交易证明等,注明当天的日期、申请人的姓名、居住地点、政府单位等。 对于申请人没有政府证明文件,可以提出其他证明文件证明他在2000年12月21日当天申请人在美国,这些文件上应有申请者的姓名、发文日期、发文单位的印章或主管人员的签名、信纸上有单位的名称或经过公证程序。 一般来说,一份政府部门所发出的文件即可证明申请人当天人在美国,但是移民局可能要求申请人提出在12月21日前后人在美国境内的其他证明文件。例如;申请人提出12月21日支付贷款的纪录,并2001年1月1日的支付贷款纪录的话,移民局可以接受,这就是当事人于十二月廿一日“身在美国”的证明文件。当然,这些辅助的证明文件最好是在12月21日前后。 如果申请人无法取得任何书面文件,而找其他人具结证明的话,除非移民局官员与具结声明的人面谈说明或取得更多的辅助文件,否则移民局是不会接受且结证明的。(文章资料提供:梁勇律师事务所) 文学艺术、留学移民、求职应聘、英语学习,尽在新浪网文化教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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