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各省就业中心,已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正式改称人力资源中心(Human Resources Centres of Canada),而实施已久的失业保险金计划也改称就业保险制度(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新制度于七月一日开始,分两阶段进行。在新制度下,所有由七月一日以后递交的申请,一律按新法执行。
申请资格: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于申请前的一年内曾工作十二至二十个星期(依照各地区不同的失业率作弹性修改)。而以下情况的出现,则最少要曾工作达二十六个星期:
1.申请人第一份工作
2.申请人曾停止工作达两年或以上
3.申请人的第一份工作或重返的工作少于十四星期
申请就医、分娩或育婴各项保险金的申请人则仍需工作二十个星期。
保险金额:
申请人可领取平均投保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五,最高不超过每星期四百一十三元。每星期赚取三百七十五元或以下而需供养子女的申请人则可领取百分之六十。
领取保险金期限:
大部分申请人可获得三十六星期到四十四星期不等的保险金,最长也不会超过四十五个星期。
受聘保障:
联邦就业部门也与各省政府协调,为就业人士提供五项津贴,以鼓励维持就业率:
1)工资补助金
2)自雇津贴
3)开创就业相拌计划
4)生活补助
5)工艺贷款
扣减新例:
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开始,受益人于过去五年内(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计)支取二十星期以上的保险金者,需扣减百分之一,最高扣减额限于百分之五。
现行以工作周来审核申请资格的方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改为以工时来计算,由四百二十小时至七百小时不等,但首次工作的申请人则需要工作超过九百一十小时才符合申请资格。
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开始,保险金额将以申请人最后二十六星期的受保工资来计算,而该二十六星期可以累积,无须连续性。
家庭收入低于二万五千九百二十一元而需供养子女的申请人将可享有特别家庭收入津贴,最高为受保工资百分之六十五,并且不受扣减新例的影响。
读者可用免费长途电话致电联邦政府人力资源发展部,热线查询有关就业保险制度的详情。
电话:1-800-276-7655
网址:www.hrdc-drhcgc.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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