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身在美国的人士(即某类签证的持证人)如希望能够长时间地留在美国,他需要作到两点:1、申请延期;2、改变身份。针对于不同签证身份的种类采取的不同延期方式,这里就不再赘述了。需要再次从要领上强调的一点是:
我们常讲的“在美签证的延期”通常是指“签证身份的延期”也就是“居留身份的延期”。短期居留身份的延期通常是很有限度的。比如:B类身份最长只能到六个月;F类身份的学生在学业完成后也只能在美最多停留一年。所以要想能长期留在美国,必须要考虑到改变身份,即:由短期的身份改为较长期身份;由较长期身份改为长期身份;由长期身份改为永久身份。
通常的变更形式有:由B类身份改为F类身份;由B类身份改为L类身份;由F类身份改为H类身份或L类身份。这样的身份转换除了可以延长在美的居时间,还可以加速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和批准的进程。例如:由F类身份申请永久居留权需大约4年的时间。而由F类身份改为L类身份后再申请永久居留权的时间仅需两年即可。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C类签证(即过境签证)和D类签证(即海员和航空人员签证)不能改变身份。
下面分别分绍几种经常遇到的身份变更模式:
一、由F-1身份变更为H-1b身份
由F-1身份变更为H-1b身份,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拥有F-1身份的学生毕业后,若在一年之内找到一家美国公司的正式工作,成为该公司的雇员,则他可以相应地将其F-1的学生身份变更为受雇于美国公司的专业人员的H-1b身份。这是赴美留学生所常用的改变身份模式。
美国新移民法规定,在美就读的外国学生完成学业取得学位之后,还可以保留12个月的学生身份,这段时间被称作是学生的实习期。在此时段内该名学生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攻读另一学位,这样可以继续保持学生身份,直到完成这一学位;二是在这12个月内找到一份固定工作,这样可以以美国公司雇员的身份将F-1学生身份改为H-1b工作身份。获得了H-1b身份后再申请永久居留权,其审批进程就会顺利快捷得多。
二、由B类身份变更为F类身份B类签证是一种较为容易获得的签证。如果签证申请人赴美的目的是进行短期商务工作,须申请B-1签证;如果申请人赴美的目的是旅游、探亲或就医,则须申请B-2签证。但移民局给予这类签证持证人在美身份的有效期也很短,最长六个月,经延期最长可达一年。
所以持B类签证赴美的人士希望长期在美居留,必须要调整其在美的身份。其中最为常见的模式为将B类身份变更为F类身份。为此申请人抵美后首先要选择一所合适的学校,并设法取得该校的入学许可(即I-20表格),然后通过该校的外国学生顾问或移民律师向移民局提出身份变更的申请。
下面就美国移民局对F类身份(即学生身份)的申请人有哪些要求,以及如何申请将B类身份变更为F类身份作一详细介绍:
美国移民局规定作为学生身份的申请人必须得到学校的入学许可。普通的学校对申请人的学历水平没有严格的要求,但至少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或学术水平,并要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在校期间的成绩单、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证明等材料。同时,除非是赴美就读语言学校,或是所就读学校的教学语言是申请人所在国度的语言,否则,申请人应熟练的掌握英语。通常都要求提供托福成绩,对于申请就读研究生等高学历者还要提供GRE成绩,如果就读美国工商管理专业,则还要提供GMAT成绩。
申请人所申请的学校必须是美国移民局认可的学校。学校必须发给准许入学的学生I-20(A-B)表格。持该表格,申请人到移民局申请F-1非移民学生身份。如果申请人在美参加的是非学术性学习,学校会发给他们的是I-20(M -N)表格。所有的I-20(A-B)和I-20(M-N)表格均是移民局发给学校的。
I-20表的内容主要有:该名外国学生将要就读的科目、入学时间、预计完成学业的时间、预计的学纲和生活费等。
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美国大专院校都能签发I-20表格。所申请的院校除了普通大专院校外,还可以申请神学院、音乐院校、美术院校、戏剧院校、学校性质的商业学校和语言学校等。
另外申请人必须出示相应的证明,来说明他有可靠的经济来源以支付在美的学习生活费用,而不会成为美国社会的负担。
这种经济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学校提供的全额或半额奖学金或助学金的证明;或是在美亲属朋友提供的经济担保证明。该担保证明就是一份填写好的美移民局的I-134表格。同时需要在美进行公证。另外,担保人还要出具银行存款证明、提供其个人收入的税单等收入和资产证明材料。
三、由B类身份变更为L类身份L类签证是专门签发给那些跨国公司将其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派到其相关美国公司工作的一种签证。
该类签证的有效期最长可达7年,在有效期内可多次进出美国。同时,根据美国移民法,该类签证的持证人如申请永久居留权,不必事先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卡。
B类申请人可事先联系好一家有意在美设立分公司拓展北美市场的国内公司,促成该公司在美国设立分公司,而该B类签证的持证人就可以以该公司在美分公司的职员身份申请L类身份。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国内公司本身就想在美设立分公司扩大业务范围,但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该中国公司在美国还没有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则该中国公司的人员不能申请L类签证赴美。
所以很多此类中国公司的人员先以B-1签证赴美,在美国成立他们的分公司后,这些人员就可以根据移民法申请将B-1身份变更为L-1类身份。
在美注册一个公司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材料备齐交由律师办理即可。注册资金可多可少,几万美元就可以。当然,注册资金越多对于申请人变更身份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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