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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大纲民事诉讼法新增考点复习方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31日 10:57   新浪教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部分共新增考点8个,为了方便考生复习,现就各考点详解复习内容和具体方法。

  1、举证时限的特别规定,实行独任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这些内容从复习上,大家可以重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1日) 法发[2008]42号这一司法解释进行学习。在独任制方面,掌握其组成方式,哪些法院可以使用独任制,以及和合议制之间的关系。简易程序审限规定,可以结合合议制度的审限一起理解记忆。

  2、上诉的审查这一考点,大家需掌握上诉程序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工作职责的分工,在此基础上掌握上诉审查实质就是审查上诉条件是否符合上诉的四个条件。

  3、第二审的审判组织形式,需掌握二审的审判组织必须为合议制,单数组成,以及陪审员不能参加的问题。

  4、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掌握:下落不明的公民在人民法院宣告他失踪后如果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需掌握,何人可以提出申请撤销;法院不是进行再审,而是直接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另外,需掌撤销后的财产的处理和婚姻处理问题。

  5、对原财产所有人权利的救济。本考点是关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的内容,考生需掌握:人民法院作出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并将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之后,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了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公告期满为由驳回申请,而应审核其是否属实。不属实的,驳回申请;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国家或者集体应将财产归还,如果已经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充原财产已不复存在的,应按原财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返还。需强调的是:财产所有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的申请才予以保护。

  6、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这一考点要求大家掌握:第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时,依然由基层法院再审。此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如果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这里也不排除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7、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需掌握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条件,第三人异议的条件,以及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人履行的责任等。

  8、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大家需掌握:第一,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第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两者区别包括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管辖法院不同;法定理由不同;法律程序不同,即是否有重新仲裁程序。

  删除考点包括:对抗诉案件的再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申请撤诉的条件。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由于相关内容仍有考及,还应作为复习内容。

  本文由政法英杰供稿,作者:向庆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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