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盼已久的2010年司考大纲终于亮相了,正如大家所预测的那样,刑法大纲发生了很大变动,那就是犯罪论体系又恢复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这与广大考生所接受的传统法学教育是一致的,大家最熟悉也最容易理解和驾驭四要件理论,因此,大纲的这个变动应该说对广大考生是有利的。由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总则部分考点调整较多。而刑法分则只是进行了微调,删除罪名4个,新增罪名3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5个,由普通罪名调整为重点罪名1个。另外,新增司法解释5个。下面就大纲变化作具体说明。
【总则】
1.第一章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删除刑法的分类、刑法的体系与解释,调整为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第二章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对犯罪的特征删除了09年大纲文理解释、论理解释的提法,恢复08年的直接掌握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
3.第二章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保留考点自然犯与法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将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调整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罪”,将“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调整为:“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将“隔隙犯与非隔隙犯”调整为“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要求熟练掌握结果加重犯和状态犯。
4.删除09年大纲第二章第三节 犯罪论体系一节
5.第三章 犯罪构成
将09年大纲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第四章 违法性,第五章 有责性,这三章的内容分别规定在新大纲的第三章 犯罪构成 和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中,即恢复08年大纲的内容又略有不同。
新大纲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分类 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危害行为(作为 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的种类 危害结果的意义)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 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身份)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犯罪故意 (故意的认识因素 故意的意志因素 故意的认定 事实认识错误 )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 过失的种类 过失的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无罪过事件 犯罪的动机、目的)
在本章第二节犯罪客体中,比08年大纲多了一个对“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的考查。在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中删除了考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增加考点“无罪过事件”。
6.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
第一节由09年大纲第四章第一节 违法性概述 调整为: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内容:
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 犯罪排除事由的分类
该章其他内容并无变化,只是将“特殊正当防卫”的提法改为“无过当防卫”。
7.第九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与刑罚权
删除刑罚的特点、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增加考点刑罚权。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将“刑罚目的的内容”改为“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事实上并无变化。
8.第十章 刑罚各类
删除“刑罚的体系概述”一节。
9.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
第二节 量刑情节 删除“量刑情节的分类概述”,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增加“数个量刑情节的适用、多功能情节的适用”
第三节 量刑制度 删除“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从重与从轻处罚制度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10.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
删除“刑罚执行概述”一节。
【分则】
1.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删除考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
2.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将“洗钱罪”由普通罪名调整为重点罪名。
3.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重点罪名“偷税罪”更改为“逃税罪”。
4.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普通罪名“组织、领导传销罪”更改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5.第二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删除考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新增普通罪名“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将“暴力取证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
6.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删除考点“扰乱法庭秩序罪”;新增普通罪名“破坏监管秩序罪”。
7.第三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将“非法组织卖血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
8.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新增重点罪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
9.第三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将普通罪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修改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第三十八章 渎职罪
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
【新增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3月20日)法发[2009]13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09]9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9]15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l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09]19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0年2月2日公布 ,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0]3号
本文由政法英杰供稿,作者:齐晓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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