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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及法律法规变化(2)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7日 14:36   新浪教育微博

  4.第十三章“起诉”中:

  (1)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中,新增考点“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2)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中,新增考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5.第十五章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对考点“法庭审判”做了细化,增加了“量刑辩论”等5 个子考点。

  6.第二十章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中,考点“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下新增子考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考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下新增子考点“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点“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下新增子考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7.新增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下新增3个考点。

  8.新增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其下新增两节共计10个考点。

  9.新增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其下新增3个考点。

  【法规变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过 2011年10月14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点评部分】:

  1.新增点是重要考点,也是必考考点。大纲变化最多的就集中在刑诉部分。注意社会热点与刑事诉讼法考点的结合。在辅导过程中要加强针对性练习。

  2.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比较多,集中在管辖、侦查程序、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回避、辩护人、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刑事附带民诉、死刑复核程序。尤其要注意公、检、法在处理某一案件时,相互的联系和制约。另外,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近几年来也是热点,也有出论述题的可能,不能掉以轻心。

  十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主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做了较大修订,大纲新增考点18个:

  1.第七章“行政强制”全部重新撰写,从原来的两节内容扩展为五小节,共16个考点。

  2.第九章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新增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3.第十章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中,大纲考点根据教材做了调整完善,考点“行政复议的审理”中新增子考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

  【法规变化】

  1.《中华人民共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点评部分】:2012年行政法部分考试要注意以下三点:

  1.新增法是主要测试点。这一规律不会打破。第七章行政强制法测试会加强。这一点以前的老学员可能会有点麻烦。十六测试点有强化考试趋势。注意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点。

  2.政府信息公开侧重程序考点。公开要求把握什么要公开?如何公开?不公开是怎么办?公开不真实怎么办?还要注意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试的结合点。 

  3.行政法涉及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公务员(微博)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应急条例等内容。行政诉讼法的考查集中在证据以及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另外,需要格外关注的是,自 2003年始至今,有3年都考了行政法的论述题,而且都是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就需要在对行政法的掌握深度上,比其他学科要深刻。

  十三、民法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民法部分改动较大,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修订:

  1.大纲新增考点2个,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中:

  (1)第二节“离婚”中,考点“协议离婚”中删除子考点“离婚登记的撤销”,对考点“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与“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进行合并调整,新增考点“离婚救济”。

  (2)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中,考点“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政法。英杰整理”中新增子考点“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制度”。

  2.教材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对相应内容做了大幅修改,除以上相关考点外,另涉及“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和“法定夫妻财产制”等考点。

  【法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9日公布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点评部分】:

  1.民法总则部分,主要集中在意思表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诉讼时效、代理、特殊侵权等重点内容。

  2.物权法的重点主要包括物权变动、物权的效力、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合同法中,重点是要约规则、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等。

  4.婚姻法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承担。2012年侧重离婚救济,亲子关系认定,婚姻法解释三等内容。继承法集中在遗产的分配这一重要考点上。

  5.知识产权法在 14分左右,《著作权法》是重心,试题难度也最大。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命题越来越集中于侵权行为的认定。《著作权法》还易于考核权利主体、合理使用和权利内容。《专利法》易于考核专利的新颖性,《商标法》易于考核商标的构成条件。由于知识产权法愈来愈侧重理论考查,试题几乎都是拟制的案例,考生仅仅靠复习法条是绝对行不通的。建议在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认真阅读教材或接受培训和辅导。

  十四、商法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商法部分大纲新增4个考点:

  1.第一章第三节“公司的股东”中,新增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2.第五章“企业破产法”中:

  (1)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中,考点“破产案件的申请”下,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子考点“破产申请的撤回”和“破产申请的接收”。

  (2)第五节“债权申报”中,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债权申报的范围”。

  【法规变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8日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2日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7日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9日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点评部分】:

  1.破产法测试加强。新增点集中到破产法部分。注意加强考点分析

  2.商法部分考查的部门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3.注意法条分析。法条复习很多同学愿意记顺口溜,这一点我很理解。因为法条太多容易记混。但一定要注意要强化理解。

  十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

  【新旧对比】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新增考点5个:

  1.第四章第四节“反诉”中,考点“反诉的条件”下,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子考点“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2.第七章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中,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民事证据的证明力”。

  3.第八章第四节“证明程序”中,大纲根据教材内容重新调整了考点,“举证时限”下新增子考点“‘新证据’的界定”。

  4.第十九章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中,新增考点“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5.第二十九章第一节“涉外仲裁的概念”中,原节下没有考点,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涉外仲裁的概念”。

  【点评部分】:

  1.新增考点为重要考点,注意相关法条。证据部分应该属于必考点。本就是重点,再加上两点增加。这让它表现得跟为重要。

  2.从历年司法考试出题的内容来看,管辖、审理程序是必然的重点。

  3.此外,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据、调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执行等也是重要内容。

  4.仲裁法部分主要集中在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

  5.作为程序法来说,司法考试考查的题目几乎都可以从法条找到依据,因此,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掌握非常重要。

  本文由政法英杰 黄建军老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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