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2008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15:17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长沙晚报讯(记者 卿永锋 周丛笑)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昨日,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发出通知,明确了2008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

  课程教辅期刊自愿购买

  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取消原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杂费和服务性收费定额控制的“自愿项目”,原“自愿项目”不再列入学校统一代收范围。与学生学习直接有关的课程教辅期刊如《学生·家长·社会》等,可在校园内供学生或家长自愿购买。

  取消跨县(市、区)借读费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取消原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的借读费收费项目,不再收取借读费。城市中小学、农村中学可配发校服。农村小学原则上不配发校服。城市小学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50元;中学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60元。学生在校的寄宿费、伙食费等其他有偿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只准对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取。

  学生在校的寄宿费、伙食费等其他有偿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只准对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费:以政府拨款为主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80元,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

  寄宿用品不得强制代购

  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物价、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报湖南省局批准。寄宿学生生活用品由学生自备,学校不得强制统一代购。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不盈利原则制定并公示,报物价、教育部门备案,据实结算。农村义务教育取消搭餐费,学生带米、带菜到学校搭餐和热饭的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再向学生收取。学生购票(卡)就餐的,也不准向学生收取搭餐费。

  引进社会资金安装了健康饮用水分机处理系统的学校,健康饮水费原则上暂维持原有收费办法和标准。各区、县(市)所属学校由区、县(市)政府决定是否由本级财政承担;财政未承担的仍然由投资方向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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