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山东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学校不得开除“坏学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30日 15:21   人民网-人民日报

  (记者马跃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不得开除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否则,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王忠泉表示,之所以增加“不得责令转学、退学”的新规定,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角度考虑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在学校完成9年义务教育,这是孩子的权利,也是学校的责任。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中考频道 中考论坛 中考博客圈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
Powered By Google

更多关于 中考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