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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自考法律专业税法复习笔记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 14:24 自考365.COM
第四节 税法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分类 (一)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客体性质不同划分 可以把税法划分为流转税法、收益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和行为税法。 1.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其在流转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加以征收的税,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动、服务的业务收入额;在附加性质的税中,还以主税的税额为征税对象。流转税主要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调节作用。 注意!2005年7月考试题目“简述流转税的特征” 我国现行的流转税法主要有: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 2.收益税法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者总收益额为征税对象,增减法定项目后加以征收的税。 收益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我国现行的收益税法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法。 3.财产税法是以法定财产为征税对象,根据财产占有或者财产转移的事实,加以征收的税。 财产税对限制财产占有和合理使用方面起特殊作用,同时对奖励居民自建房屋和保护房产主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合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起一定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财产税法包括:房产税法和契税法。 4.资源税法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就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资源税的主要特点是,只对税法规定的资源征税,对未列入的不征税;只限于对因资源的贫富及开发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税。资源税法就目前情况而言,主要包括: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5.行为税法是指就特定行为的发生,依据法定计税单位和标准,对行为人加以征收的税。行为税是国家利用税收法律形式,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控制和管理,是宏观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途径。 我国现行的行为税法主要有:印花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筵席税法。 (二)根据各级政府对税收的管理权限为标准划分 1.中央税法。凡所有权和管理权归中央一级政府的税种,称为中央税,为中央财政收入。目前有: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及其投资获取的利润;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地方税法。凡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地方各级政府的税种称地方税,为地方财政收入。它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另外还包括筵席税、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法。凡是征收的税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的税种,都是共享税。 这类税有:(1)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2)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100%归中央,其余资源税100%归地方;(3)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中央50%,地方50%. (三)根据税法适用的纳税主体不同划分 1.对内税法。对内税法是调整国家税务机关与国内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税法只适用于本国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 2.涉外税法。涉外税法是调整国家税务机关与具有涉外因素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外因素,有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 3.国际税法。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以及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关于税收权益的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关税互惠公约、“经合范本”、“联合国范本”、国际税收惯例、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等形式。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般地说,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内容。其中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和税率是税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每个税法都必须具备这三个内容,否则,就不成其为税法。 (一)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地方财政局和海关。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履行纳税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二)征税客体。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即征纳税主体所指向的对象,这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征税的直接依据。每一种税法都有明确规定的征税客体,如流转税类的各项产品的销售收入额、收益税类的收益额、财产税类的财产数量或价值等等。 (三)税率。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反映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税收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关系到各税种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从而成为税收调节机制的一个最敏感的部分,是税法构成内容的核心部分。税率按照计算单位来划分,可以分两种形式:按绝对量的形式和按百分比相对量的形式。前者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收,这种形式称为定额税率。后者适用从价计征的税收,按百分比征收又可分为两种形式税率,即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为了达到不同的征税要求,我国的税率分为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 1.比例税率是指不分征税客体数量多少,只限定一个比例的税率,它通常用于流转额的征税。比如增值税的税率都是固定的比例税率,不因产品或销售额数量的大小而改变,在计算上简便,在征纳上方便,同时不影响流转额,负担是相同的。比例税率的缺点是不能调节收入的悬殊情况,不能贯彻税收的合理负担原则。 2.累进税率是随着征税客体数量的增加所负担的税率也随之增加的一种税率。即按征税客体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对不同等级,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征税客体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其调节作用直接,功能强,效果明显。累进税率按其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全额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它实际上是按征税客体的数额,分等级的差别比例税率,它在运用中计算简便,但其在两个级距临界部位上,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所以在实践中一般不采用这种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客体的数额的不同等级部分,按照规定的每个等级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征税客体数额增加,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只对增加数额按提高一级税率计征税额,同一纳税人要适用几个级距的税率来计算应纳的税额,可采用“速算扣除数”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只就超过各级距收入的部分多纳税,对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从对收入差别的不同调节上,它体现了合理负担的原则。超率累进税率是对纳税人的全部利润,按不同的销售利润率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它是对征税客体为实物时使用的税率,是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即对一定数量的商品,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通常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比较统一的商品征税,例如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定额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但它不能够反映征税客体的不同性质。当同一种商品因质量不同,价格又相差很大时,从量征税,税负就极不合理。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定额税率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商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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