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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自考法律专业税法复习笔记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 14:24   自考365.COM

  第五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简称税法关系,它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并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意志关系。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但另一方必须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

  2.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单方面的权利或义务性质。作为国家或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具有按税法规定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权利,纳税人如无税法规定的减免税理由,就必须按时足额地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并且一般不受客观条件的影响。

  3.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性质。纳税人只要完成了纳税义务,就意味着将一定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交给国家,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统一支配、使用。从法律意义来说,这是一种财产权利的单向转移。

  4.纳税义务人一旦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和事件,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关系。税法关系的产生不以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按照国家的意志和政策通过税法的规定为前提。

  注意!2005年4月考试题目“税收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税收关系的当事人,包括税务权利的享有者和税务义务的承担者两方面,它们的主体资格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职能机关。

  2.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义务人。

  我国的纳税主体可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类是国有企业。第二类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类是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营组织。私营企业种类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五类是联营企业。第六类是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类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它们以法人名义参与某些经济活动,从事预算外收入行为,按规定应向国家纳税时,便成为纳税主体。法律规定,这类单位缴纳税款不准用预算拨款。此外,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附设的招待所、宾馆、印刷厂、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必须纳税时,也是纳税主体。第八类是个人。包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承租、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和外国公民。(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

  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三个方面:

  1.货币。货币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客体。

  2.实物。少量的税收是以实物的形式缴纳的,如目前部分地区对农牧业税征收的是实物。

  3.行为。行为是指在税法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发生于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行政机关,税务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拟订税收指标的行为、金库对税款核实报解和管理权限等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必须根据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这种税收法律事实,按其与纳税人的意志有关与否,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情况。税收法律行为,一般指纳税人的活动,即只有税法的实施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才能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事件,是指与纳税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变更或终止的直接原因。

  1.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行为和事件;新的纳税义务人的出现。

  2.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出现了修改或规定新的税收优惠;征收程序有了变动;纳税义务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了变化,例如收入的增加超过了免征额或者收入的减少不够起征点;由于灾害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纳税义务。

  3.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终止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产生了符合免税的条件;某些税法的废除或征税对象的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消失,如企业的破产、撤销、合并、义务人的死亡等。

  第二章 税收立法

  第一节 税收立法的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近30年,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经历了1950年建立全国统一的新税制、1953年的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73年简并工商税制和试行工商税等几个阶段。

  第二节 新时期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

  一、1978-1992年的税收立法

  税制改革的内容:1.通过和颁布了三个涉外税法。2.征收烧油特别税。3.修订公布对牲畜交易征税。4.实行国营企业两步利改税。

  二、1993年以来的税制改革

  (一)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2.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3.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4.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5.简化、规范税制。

  注意!2003年4月考试题目“试论1993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的新增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了增值税这一全新的概念。

  二、增值税的特点

  1.通过税额抵扣仅就增值额部分征税。

  2.税负公平。

  3.道道征税。增值税实行从生产到消费道道征税的原则。

  4.中性。增值税的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增值税的税率单一,对各行业采取一致税负,因而不会对生产者的生产和决策造成影响。

  5.零税率。它可以实现彻底出口退税,有利于产品的无税出口,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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