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未经父母同意禁止为未成年人整容

2012年10月22日11:41  南方日报    

  《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发布

  昨日,广州团市委、市少工委在市第二工人文化宫举办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起草工作新闻发布论坛暨广州未成年人保护网开通仪式。

  记者了解到,《规定(草案)》将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基础上拾遗补缺,细化已有条款的操作性,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多项创新规定。

  《规定(草案)》第24条规定:除注册医生因医学上的理由外,禁止任何机构为未成年人进行整形手术,医院、整形机构在为未成年人进行整形手术前,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手术风险,并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第29条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为辖区内每间中小学校配备至少一名驻校社工;第3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处于下列场所:(一)未妥善安装窗户、阳台防护装置的;(二)存放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三)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触电、溺水的;(四)其他易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的。

  据悉,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规定(草案)》的修改建议,立法小组于昨日开通了广州未成年人保护网(网址:http://www.gz12355.net/web/),并将《规定(草案)》在该网予以公布,市民可于11月15日前登陆网站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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