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学龄前不得独处

2013年09月18日14:59  新闻晚报    

  □记者 程贤淑

  晚报讯 今天上午,《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微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有关学龄前儿童避免在家中和家庭乘用车独处的条款,疑因独处范围过于狭窄,受到质疑。

  修正案草案针对近年来儿童坠楼造成伤亡,儿童在家庭乘用车窒息死亡等意外事件频发,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看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在家中或家庭乘用车内。对于市教委主任苏明表示的未成年人尤其学龄前儿童认知能力有限,不能全面了解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很可能受到意外伤害,审议过程中常委会委员没有异议。

  但市人大科教文卫委主任委员薛明扬在做相关审议意见报告时指出,避免独处范围过于狭窄。委员会认为,学龄前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需要给予重点保护。而不仅仅局限在家中和家庭用车内。有委员指出,这一避免独处条款,对幼儿来说,“幼儿园及其他任何场合,同样适用。”

  为此,薛明扬在审议报告中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职责,看护好未成年人,不得让学龄前儿童独处。

  ■修正案草案五大规定

  12岁以内坐车后排

  今年5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联合发布的儿童安全乘车警示指出,大多数副驾驶员座位的安全带是专门为成人设计的,不适合儿童在副驾驶座上使用。而且如果副驾驶座位装配有安全气囊,由于儿童肌肉骨骼较成年人脆弱得多,一旦汽车安全气囊张开,其产生的冲击力可能导致儿童胸部骨折、窒息或者颈椎骨折等严重问题。因此12周岁以下儿童不宜乘坐在副驾驶员座位。

  修正案草案因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乘坐乘用车的,应注意未成年人乘车安全,未成年人未满12周岁,应安排其坐在乘用车后排座位。

  4岁以下配儿童座椅

  专家研究表明,发生交通事故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对降低儿童死亡率和重伤率有明显作用。去年实施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不仅对儿童安全座椅的技术标准作了规定,还明确要求乘用车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儿童安全座椅固定装置。

  从儿童安全座椅分类看,1周岁以下儿童一般使用后向式儿童安全座椅,1周岁到4周岁以下儿童一般使用前向式儿童安全座椅。而4周岁以上儿童一般使用增高坐垫。

  修正案草案由此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校车要全程保障安全

  修正案草案还对校车安全和学生服装质量进行了规范。要求学校使用校车,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要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符合条件的驾驶人驾驶。校车运载学生时,要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为保障学校食品、药品以及校服等学习和生活用品的质量安全,修正案草案要求学生服等学习和生活用品要符合国家和上海的有关标准,并向家长[微博]和学生公开采购情况,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禁止未成年人进酒吧

  为避免部分酒吧招揽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场所,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修正案草案规定,酒吧经营者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不得允许进入。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发现酒吧未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发现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可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此次修正案草案还对流浪乞讨、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作了梳理,调整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救助保护职责。民政部门的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实施临时性的社会救助,并会同公安等部门帮助寻找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公安机关在发现流浪乞讨、离家出走未成年人时,应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护送其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应告知并协助公安或者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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