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四类情况不予转学

2014年05月15日08:50  京华时报 微博    收藏本文     

  昨天,市教委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小学[微博]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新《办法》,新生入学后10个工作日内需建立学籍,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首次明确“中小学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等四类情况不能转学。该规定将于今年6月10日正式实施。另外,今后学生考入普通高中后,也不能随意转学。

  延缓入学需交申请

  根据教育部要求,北京市对2010年制定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办法》对学生入学流程做出规范,明确规定,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建立学籍10工作日

  新《办法》对学生建立学籍的时间提出限定。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的新生,以及每学期开学未能按期注册的在校学生,《办法》明确提出了“5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新生需要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在校学生要在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四类情况不予转学

  新《办法》也进一步明确学籍变动程序。对于转学,要求学生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但是,有四类情况不允许转学,具体包括: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强迫学生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此外,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

  学籍信息严禁外泄

  市教委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对违反规定者,比如“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等,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京华时报记者张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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