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幼儿遭性侵案:为何没有民事赔偿

2014年05月15日16:09  新华网     收藏本文     

  近日,一个名为“平顶山两岁草莓”的微博倍受关注。该微博称,自己两岁多的女儿“草莓”在幼儿园遭性侵,被告一审却以猥亵罪获刑四年半,认为量刑过轻,且称未得到民事赔偿。记者13日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该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暂不便透露具体的案情细节。但他们“非常重视”“草莓”妈妈在微博中提出的三个问题,并“将根据案情、相关证据和专家意见,做出公正判决”。“中国网事”记者通过采访法院和专家,对博主和网民的疑问进行了求证。

  【疑问一:猥亵罪是否属罪名不当】微博中提到,女儿“草莓”讲,被告人王延枝长期对其身体隐私部位进行侵害,但法院以猥亵罪量刑,属罪名不当。“草莓”妈妈希望公安机关能补充侦查。

  【记者调查:需要补充侦查】据平顶山市人民法院介绍,由于该案在公安和检察院环节一直以猥亵罪对被告王延枝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所以目前案卷中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延枝犯有强奸罪。“草莓”妈妈告诉记者,近日二审法院正在与公安部门沟通,看是否需要补充侦查。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波说,强奸罪和猥亵罪的临界点是看实施的行为达到什么程度,作为本案来讲,如果真如“草莓”所称的那样,则应定为强奸罪。

  【疑问二:幼儿园是不是公共场所】微博称,侵害行为发生在幼儿园的教室、办公室和宿舍,但法院不采纳受害人及检察院提供的量刑标准,不将上述场所认定为公共场所,属量刑不当,有放纵犯罪的嫌疑。

  【记者调查:还需要进一步认定】关于是否将实施侵害的场所定性为公共场所,平顶山市人民法院表示,他们将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进一步研究法条,并请专家、学者研讨、把脉,方能做出进一步的认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赵辉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犯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要能认定在猥亵罪中,被告人在公共场所且当众犯罪,可给予重判。

  【疑问三:为什么没有民事赔偿】“平顶山两岁草莓”的微博称,女儿“草莓”长期遭受平顶山新华区焦店镇东方红幼儿园园长丈夫王延枝性侵,导致小便失禁,生殖器官多处受损,但其拒不赔偿经济损失,认罪态度不好,应予严惩。

  【记者调查:可以提起诉讼】平顶山市人民法院回应,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猥亵罪,没有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在一审中,“草莓”妈妈没有提供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所以,一审判决没有支持“草莓”妈妈的民事赔偿请求。二审中,他们将联系“草莓”妈妈补充相关证据,并参照国内其他类似案件,做出相应的民事赔偿判决。

  宋波介绍,如果确实造成微博上提到的受伤害情况,通过相关部门鉴定后,是可以要求民事赔偿的。在我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可以分开审理的,等刑事案件处理完,受害方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赵辉建议“草莓”妈妈,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记者滕军伟 李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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