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缩小差距是缓解之道。伴随着快速城镇化,无论是否情愿,都挡不住农民背井离乡坚定走向城市的脚步。北京作为首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社会、经济、教育等领域在全国名列前茅。然而,这种趋利流动,正在加剧城乡差距、东西差距。如果超过一定限度,不仅会影响到社会秩序,也会在深层次上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建议国家层面上加强政策的顶层设计,缩小差距。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各利益群体的矛盾,也包括在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的矛盾。可以设想,在全国层面基本实现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北京和一些省份的义务教育质量基本一样了,因接受高质量义务教育而来京的这部分人就会减少,北京的义务教育入学压力也就不会太大了。
各个利益群体因立场不同,必然存在一定的张力。特别是在现阶段,这些张力不可能完全消除。我们能做到的是,基于现实,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不使这些张力紧绷。我认为,北京市出台的这一政策做到了这些。
以规范管理维护教育公平
桑锦龙
促进教育公平是我国的基本教育政策,提高教育公平水平是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提出的重要要求。但是,促进教育公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以发展促进公平”,也要“以制度建设公平”,更需要“以规范管理维护公平”。
长期以来,北京市一直把努力提高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能力作为促进教育公平政策的基本内容,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基本确立了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格局。相关数据显示,新世纪以来北京市义务教育在校生中非京籍学生的比重显著提升。其中,非京籍小学生所占比重由2001年的11.3%提高到2012年的39.65%,达到32.4万人;非京籍初中生所占比重由3.4%提高到30.46%,达到9.3万人。
但是,义务教育阶段非京籍学生规模的日益扩大也给北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良性运行带来严重影响和持续增加的压力。特别是非京籍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区县的学位和教师需求缺口日益增大,部分学校开始出现了超过适宜标准的大班额现象,有些学校为了扩大招生将原来的功能型教室改成普通教室,有些区县终止了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的“小班化教学”实验,还有一些非京籍学生也不得不进入了基本办学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自办校等等。因此,立足实际,辩证认识和处理人口发展与教育发展、教育公平与教育质量、教育发展与教育改革的关系就成为推进首都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而这至少要求我们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共识并采取积极行动。
首先,要尽快形成具有首都特点的城市人口管理体制,避免由于城市人口过快、无序增长给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带来“难以承受之重”。当务之急,就是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战略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首都核心功能、调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我市实际,加快推进相关改革,尽快形成符合具有首都特点的城市人口管理体制,努力提升我市人口调控机制的有效性,实现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其次,要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管理办法,依法确保来京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与“流动人口”“非户籍人口”等是具有不同内涵和外延的概念。当前,我市义务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几乎达到极限,进一步快速提高的可能性不大,“入学难”问题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都将存在。因此,应严格执行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父母(法定监护人)相关条件进行甄别,依法确保真正符合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再次,要尽快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管理体制,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奠定基础。要立足我市原有的学籍管理工作基础,切实落实教育部规定的“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要求,完善全市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信息采集与服务系统,为尽快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新局面、科学分析和预测义务教育阶段学龄人口发展趋势、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创造有利条件。
总之,规范管理的实质是“修明渠、堵暗道”,就是要立足北京功能定位和实际,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实现源头管理、依法管理、系统管理,通过“综合施策”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协调发展、公平发展、优质发展。
以“规则之治”促进教育均衡
杨锦炎
要实现教育均衡,必须与教育发展的城乡不均衡、区域不均衡、校际不均衡作斗争。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均衡如此之重要,以至于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22条,将促进教育均衡明确确定为政府的责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落实《义务教育法》对教育均衡的基本要求,举步维艰又备受关注。
而在三种不均衡叠加集聚的北京,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向来就是一个复杂而又令人纠结的问题。每年北京义务教育政策的出台,都是对决策者的一次大考,更是牵动着无数家长[微博]的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的出台,再次引人瞩目。在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过程中,应该重视法律手段的运用,以规则之治促教育公平。
一、规则的稳定性
法的安定性根植于人对秩序稳定的深层需求,朝令夕改将不利于规则的遵守和秩序的形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基本上保持了规则的稳定性,这可以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促使规则的有效了解和遵守。该意见坚持了“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对非京籍儿童入学的条件保留了往年“五证齐全”的要求,在延续政策稳定性的前提下,坚决取消共建。这种做法延续了规则的稳定性。
二、规则的明确性
规则要想得到有效遵守,必须能让人知晓其基本内容,因此,应该具有明确性。我国立法实践中常常有“宜粗不宜细”的做法,这将不利于规则的明确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取消共建,严格按照学区就近入学。而如何划定学区,必须有明确的政策。该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对学校划片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多校划片及其后续处理,都做了制度安排,凸显了规则的明确性。
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例如,《意见》规定“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申请在京入学。但是,对“父母”一词,就产生了“父母一方”还是“父母双方”的不同理解,相关部门应该对这一规定做明确的解释,以减少实践中的混乱。
三、政策的程序性
要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将权力关到“笼子”里,必须规范其运行的程序。《意见》的一大亮点就是以技术手段促进程序规范性的落实。《意见》第二条就把坚持程序规范规定为工作的重要原则。通过全市统一的入学服务系统、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记录学生的入学途径和方式,促进入学程序的规范化,并以技术手段挤压权力空间,减少权力滥用。
四、运作的公开性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将有利于促进公平、公正。《意见》对全市义务教育入学关键环节的公开做了专门规定,这将有利于减少违规操作,促进公平公正。该意见规定了两种公开方式:一是内部公开。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入学服务系统对每一个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且该系统对教育行政部门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入学工作进行监督。二是对社会公开。该意见要求学校的服务片区必须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委要依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细则,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及时公布当年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及接收学生的结果等信息。
五、权利的可救济性
《意见》对义务教育入学阶段的违规操作做了列举式的禁止性规定,并要求教育部门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对违规违纪事件在依法处理前要及时通报。这种规定有利于减少乱收费、占坑班、假共建、特优生等乱象的发生,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但是,公民如何维护其权利、如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问题上,《意见》没有做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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