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里四起溺亡事件:暑期安全需警惕(图)

2014年07月15日10:08  钱江晚报     收藏本文     
事发小溪,整棵大树被洪水冲到溪里。事发小溪,整棵大树被洪水冲到溪里。

  每年暑假,都能听到这样那样孩子溺水的坏消息,这当中有不少无法挽回的年轻生命,成了一个个家庭永远的伤疤。

  7月8日晚上10点多,浦江县白马镇永丰村就有一名17周岁的男孩,在池塘洗澡时溺水身亡;7月10日晚上8点多,金华市区的五百滩公园里,因为一个玩笑般的动作,14岁的小女孩和姨父双双落水溺亡;7月13日下午5点多,永康方岩镇遭遇洪水,15岁的小应在回家路上一脚踩空溺水身亡……而昨天,浦江县人民法院刚刚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的父母在一年前的夏天痛失8岁爱女,悲剧的源头同样是溺水。

  从上周一到昨天,短短7天里,我们的记者就见证了四起与溺亡有关的事件。今年的夏天才刚刚起了个头,但愿所有的孩子、所有的家庭都能远离溺水之殇,平安度过整个盛夏。

  暴雨后涉水回家看奶奶 15岁少年跌入急流中溺亡

  昨天上午,经过十几个小时的搜寻,被洪水冲走的少年小应终于找到了。不幸的是,发现他的时候,他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前天下午,一场暴雨突袭永康。雨只下了3个小时,但因为下得集中,永康方岩镇岩后村的村道,很快被道路淹没。

  小应是永康舟山镇人,刚刚初三毕业,利用暑假来到永康方岩镇的一家工厂社会实践。前天下午5点多,厂里下班后,小应准备骑电动车回家。

  这时,溪水暴涨,漫过道路,积水没到了膝盖处,水面和路面连成了一片。水实在太大,小应只能推着车走,他给父母打了个电话,说要晚点回家。

  小应的父母在城区上班,便叮嘱小应,让他不要回舟山镇,先到城区去。可小应牵挂家里的奶奶,还是往舟山镇的家里走去。

  回家的路上要过一座桥。安全起见,他将电动车停在桥头,只身涉水过桥,没想到一脚踩空,跌入了桥下已经湍急的溪流里。

  那时,四川人杨昌银正在家门口看洪水。“我看到一个人推电动车准备过桥,等我回屋里抱小孩出来,发现人已经不见了。”村民应大爷也看到溪里有人探出头来,“他用手去抓河里的小树枝,抓到后又被水冲走了。”

  村民们赶紧报了警。

  很快,永康方岩派出所值班民警、方岩镇工作人员,以及许多村民加入了搜寻的队伍。然而洪水太大,晚上9点多的又一阵暴雨,给搜寻加大了难度。从下午6点到次日凌晨2点,小应依旧下落不明。

  直到昨天上午,洪水退去大半后,在事发点下游五六百米处的溪边,民警才找到小应。不幸的是,他被一棵冲倒的大树拦住,已经溺亡。

  一位村民告诉记者,永康一般不会发洪水。这么大的洪水,村里已经几十年没看到了。而掉到这样的洪水里,水性再好也不管用了。(记者 陈久忍 文/摄)

  8岁女童溺亡谁之责父母状告四部门被驳回

  王林和李娟是一对80后夫妇,在浦江打工。去年8月11日早上,8岁的女儿欣欣独自一人跑到河边戏水玩耍,却不慎脚下一滑掉进了水中,不识水性的她很快在湍急的河水中停止了挣扎。从河中打捞上来时,欣欣已经没有了呼吸。

  悲痛之余,夫妻俩将街道办事处、水库管理处、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77万余元。但他们的这一诉讼请求,昨天被浦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昨天的法庭上,夫妻俩的代理人李律师认为,欣欣的溺水和四个部门脱不了干系。欣欣溺亡所处的河道,正处于堤坝修缮、清淤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而清淤工程责任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且案发渠道属于水库灌区的一部分,由水库管理处管理,事发时正处水库放水期间。

  “而这四个部门,作为施工方和管理处,没有尽到应尽义务。整个清淤工程进行前、后均没有在施工地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安装防护栏等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因此四被告的过错与欣欣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律师说。

  原告这么说,但作为被告的四部门并不这么想。

  街道办事处认为:“欣欣死亡不是因清淤工作引起,是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与我们没有关系。”

  水库管理处也辩称:“渠道是历史存在的,是先有渠道后有居民住宅,所以不存在设立防护措施等问题,水库管理处在总干渠边设有注意安全的警示牌,因此欣欣死亡时因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引起,与水库管理处没有任何关系。”

  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都认为,他们既不是河流渠道施工人,也不是管理者,只是配合清淤工作,对欣欣的死亡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还提供了渠道施工处有警示标志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作为证据。

  经审查,法院认为,欣欣一个人在河流渠道边玩耍时,不幸溺水意外身亡。案发渠道自1963年建成通水后使用至今,近十几年渠道边才建造了密集的居民区,且渠道长达数十公里,渠道边设置了一定数量的安全警示牌,所以水库管理所已尽到了通常合理范围内的危险警示义务。虽然四被告在清淤工程中有负责施工、放水或配合的工作,但欣欣父母并没有证据证明女儿欣欣是因渠道施工而落水,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施工处溺亡的事实。因此,浦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林、李娟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应秀萍 许聪 记者 吕艺真)

文章关键词: 暑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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