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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例题解析

http://www.sina.com.cn 2006/06/05 17:48  万国学校

  2.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注意常见的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例1】甲、乙是同一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二人在脚手架上配合拆卸物品,喊“一二三”一起用力朝下扔东西,结果两人一边聊天一边干活,不慎将离脚手架不远处的一过路人砸死。甲乙共同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属于共犯?

  【分析】甲、乙即属于共同过失犯罪,但并不成立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因二人的主观心态都不是故意,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不能成立共犯,而分别走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2】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2004年真题)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分析】正确答案为BD。此案中,虽然危害结果是甲乙二人的行为共同导致的,但二人对此主观上均无故意,属于典型的共同过失犯罪,不能作为共同犯罪论处,而应各自分别定罪处罚。注意:共同过失犯罪并非过失的共同犯罪。也并非共同犯罪,只不过是共同的过失行为而导致的同一犯罪。

  (2)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3)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见注①) 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面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3.犯原则的例外

  另外,关于《刑法》第25条的共同犯罪条件,要注意有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共犯原则而言是一个例外,即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最典型的过失犯罪,但在这种情形下也存在共同犯罪,不能不说是一个特例。

  【例1】下列情形中应当依法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有:()

  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因其妻子的劝阻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某市鸿运建筑公司与法达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市某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C.甲某唆使一个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某商场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拿到集市上兜售,分给乙某一半款物

  D.惯窃犯甲某一次酒后向乙某传授自己在公共汽车上屡屡得手的绝招,第二天,乙某就在公共汽车上试手,一举窃取财物价值约3000多元

  【分析】答案为A、B。C项中因乙不满16周岁而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乙不构成共犯;D项中甲的行为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而非教唆行为。

  【例2】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售“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分析】答案为B、C。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甲意图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甲利用不知实情的乙去出卖所谓的“海洛因”。因此,就诈骗罪而言,甲是间接正犯,乙实质是被利用的、有故意而无特定目的的工具。在间接正犯的场合下,因为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视同间接正犯单独实施犯罪。因而,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选项B、C正确。乙在受骗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的情况下,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出卖假海洛因。这属于不能犯未遂中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上面讲到,甲由于和乙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乙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选项A错误。另外,注意诈骗罪的既遂标准:诈骗罪既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那么实施了上述行为取得对方财物时即为既遂。本题中,由于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取得财物就视同甲取得财物,因而当乙出卖假海洛因获得对方钱款时,甲即构成诈骗罪既遂,是否完成分赃不影响犯罪既遂状态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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