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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司考名师教程-刑事诉讼法》:管辖

http://www.sina.com.cn 2004/08/18 14:24  法律出版社

  管辖是历年律考和司考必考的重点内容。本讲要求考生掌握:管辖的概念,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的概念,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分类,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以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为辅的原则,上级法院指定管
辖的方式,管辖不明案件的管辖,上级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在立案管辖中,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是重点;在审判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指定管辖、军事法院的管辖和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是重点。

  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6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续表

  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第一,各专门机关的性质与职能。第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的侦查机关。刑事案件,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程序规定》第15条)。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机关《关于发生在旅客列车上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外,《六机关规定》和《刑诉规则》对此都作出了详细解释。最高检察院1998年5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更明确规定了由检察院负责立案的案件范围。根据上述解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现行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具体包括:(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1)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2)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这类案件报批程序应按《刑诉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第145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又称亲告乃论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解决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类案件的范围包括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刑诉解释》第1条)。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第二,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类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六机关规定》第4条)。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列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六机关规定》第4条)。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刑诉解释》第1条第3项)。这类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原本应当公诉的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既包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45条)。

  (四)关于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1公检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行使管辖权。但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与犯罪作斗争,便利和保护人民群众行使控告、检举的权利,各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不得互相推诿。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2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4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5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六机关规定》第6条)。

  6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六机关规定》第4条),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实例演练

  下列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哪些?

  A陈某偷税案

  B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C某看守所监管人员李某指使被监管人甲殴打被监管人乙

  D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答案】ABD

  【解析】纳税义务人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六机关规定》第1条),A选项应选。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六机关规定》第2条)。B选项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C选项的案件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D选项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六机关规定》第4条),而不能依照最高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6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审判。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普通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区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犯罪地法院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地被告人居住地法院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管辖的变通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特殊情况的管辖专门管辖军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级别管辖所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

  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1)案件的性质;(2)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3)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的大小;(4)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可见,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级别管辖的变通。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是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变通性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但只能“在必要的时候”对个别案件适用。

  (2)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刑诉解释》第15条)。

  (3)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刑诉解释》第4条),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4)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刑诉解释》第16条)。

  (5)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5条)。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两条是对地区管辖的原则规定,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以及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1犯罪地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刑诉解释》第2条)。所以,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所在地或者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更为适宜”的情况通常指:(1)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2)案件发生在两个地区交界的地方,犯罪地的管辖境界不明确,致使犯罪地的管辖法院难以确定的;(3)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更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等等。这些案件适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地区管辖的变通。

  (1)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告人在几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因而就可能出现几个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复杂情况。“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5条)。对这种案件,法律规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主要是为了避免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争议而拖延案件的审判,同时,也由于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往往已进行了一些工作,由它进行审判,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但是,为了适应各种案件的复杂情况,法律又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的时候”,一般应从是否更有利于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等方面来考虑确定。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①一人在不同地区犯一个罪,其中的犯罪行为实施地;②一人在不同地区犯同一种罪,其中的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③一人在不同地区犯数罪,其中的最严重犯罪行为的实施地;④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等等。

  (2)指定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因地区管辖不明或者管辖争议而需要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刑诉解释》第17条)。

  ②因某种原因而需要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18条)。这样规定有利于排除干扰,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22条)。

  指定管辖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刑诉解释》第19条)。

  4特殊情况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对下列特殊情况做出了规定:

  (1)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①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涉及到地区管辖的有:

  ①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⑤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4)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20、21条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①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②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③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④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实例演练

  1下列关于审判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赵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有故意伤害他人(轻伤)、重婚行为。对赵某的盗窃罪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意伤害罪和重婚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 Y省副省长受贿16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在必要的时候,最高法院可以指定北京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C自诉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 S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与C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贩卖毒品案发生管辖争议,在审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应当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BD

  【解析】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5条),因此A选项错误。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22条),所以选项B正确。自诉案件中可能有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自诉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自诉案件,这两种情况就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17条)。

  2下列案件的管辖符合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哪些?

  A某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煽动分裂我国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该外国人进入我国后,该案应由其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被抓获地人民法院管辖

  C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钱某是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史某共同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对钱某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史某的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答案】AC

  【解析】A选项符合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13条的规定;C选项符合第7条的规定。根据该《刑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B选项错误。该《刑诉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D选项中的案件涉及国家军事秘密,应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历年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A市。甲在A市某宾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甲在A市还犯有盗窃罪;乙在A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2003年试卷二第13题)

  A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

  C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D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答案】C

  2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19题)

  A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C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试卷二第17题)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答案】B

  4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2002年试卷二第22题)

  A犯罪地人民法院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答案】C

  5 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王某抢劫案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下列哪种处理?(1999年试卷二第31题)

  A开庭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B交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C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D退回某市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答案】A

  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案件?(1998年试卷二第33题)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3年试卷二第57题)

  A张某玩忽职守案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BC

  2下列哪些情形不由军事法院管辖?(2002年试卷二第79题)

  A无业游民刘某在军营盗窃构成犯罪的

  B军人王某在服役期间被发现入伍前曾有过严重的持械抢劫致人重伤的行为

  C王某已退役,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交通肇事逃逸的

  D王某在办理退役手续后非法将部队的在库枪支窃出并出卖的

  【答案】ABCD

  3孔某因犯强奸罪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致乙县服刑。期间,孔某越狱脱逃,并在丙县抢劫陈某人民币500元,后被捕获。请问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1999年试卷二第74题)

  A如果是在丙县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丙县法院管辖

  B如果是在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乙县法院管辖

  C如果孔某抢劫后逃致丁县被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丁县法院管辖

  D上述选项所列的各种情况下,都由甲县法院管辖

  【答案】AB

  三、不定项选择题

  1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2003年试卷二第94题)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答案】BC

  2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市人民检察院对于王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应当如何处理?(1999年试卷二第97题)

  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

  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C在王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中一个是主罪,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D在王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主罪,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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