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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人法官:新加坡46种婚姻关系无效(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1日 14:25   新浪教育

本文选自《翟华》的博客,点击查看博客原文

新加坡46种婚姻关系无效(图)
新加坡46种婚姻关系无效(图)

  新加坡是个fine城市,更是个法city。在新加坡期间学到了许多新法律知识,比如哪些男女关系婚姻无效,就是15名新加坡法官联合撰写的《家事与少年法庭》一书中的一部分:

  男人的结婚对象不能是他的:

  ——母亲

  ——女儿

  ——父亲的母亲

  ——母亲的母亲

  ——儿子的女儿

  ——女儿的女儿

  ——姐妹

  ——妻子之母

  ——妻子之女

  ——父亲之妻

  ——曾祖父之妻

  ——母亲的父亲之妻

  ——父亲的母亲之夫(原文如此)

  ——妻子的父亲之妻子

  ——妻子母亲之母亲

  ——妻子儿子之女

  ——妻子女儿之女

  ——儿子的儿子之妻

  ——女儿的儿子之妻

  ——父亲的姐妹

  ——母亲的姐妹

  ——兄弟的女儿

  ——姐妹的女儿

  女人的结婚对象不能是他的(原文如此:“他”,没有用“她”,新加坡报纸编辑中文水平有限,见谅):

  ——父亲

  ——儿子

  ——父亲的父亲

  ——母亲的父亲

  ——儿子的儿子

  ——女儿的儿子

  ——兄弟

  ——丈夫的父亲

  ——丈夫的儿子

  ——母亲的丈夫

  ——女儿的丈夫

  ——父亲的母亲之丈夫

  ——母亲的母亲之丈夫

  ——丈夫的父亲之父亲

  ——丈夫的母亲之夫

  ——丈夫的儿子之儿

  ——丈夫的女儿之夫

  ——儿子的女儿之夫

  ——女儿的儿子之妻(原文如此)

  ——父亲的兄弟

  ——母亲的兄弟

  ——兄弟的儿子

  ——姐妹的儿子

  这个List看起来很让人郁闷,不说“爷爷”而说“父亲的母亲之丈夫”,不说“姥爷”而要说“母亲的母亲之丈夫”,绕了三个大弯不止。这样的绕法,有时把自己都绕进去了,比如说男子不能和“父亲的母亲之夫”结婚、女子不能和“女儿的儿子之妻”结婚这两条规定,新加坡的大法官真的很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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