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个fine城市,更是个法city。在新加坡期间学到了许多新法律知识,比如哪些男女关系婚姻无效,就是15名新加坡法官联合撰写的《家事与少年法庭》一书中的一部分:
男人的结婚对象不能是他的:
——母亲
——女儿
——父亲的母亲
——母亲的母亲
——儿子的女儿
——女儿的女儿
——姐妹
——妻子之母
——妻子之女
——父亲之妻
——曾祖父之妻
——母亲的父亲之妻
——父亲的母亲之夫(原文如此)
——妻子的父亲之妻子
——妻子母亲之母亲
——妻子儿子之女
——妻子女儿之女
——儿子的儿子之妻
——女儿的儿子之妻
——父亲的姐妹
——母亲的姐妹
——兄弟的女儿
——姐妹的女儿
女人的结婚对象不能是他的(原文如此:“他”,没有用“她”,新加坡报纸编辑中文水平有限,见谅):
——父亲
——儿子
——父亲的父亲
——母亲的父亲
——儿子的儿子
——女儿的儿子
——兄弟
——丈夫的父亲
——丈夫的儿子
——母亲的丈夫
——女儿的丈夫
——父亲的母亲之丈夫
——母亲的母亲之丈夫
——丈夫的父亲之父亲
——丈夫的母亲之夫
——丈夫的儿子之儿
——丈夫的女儿之夫
——儿子的女儿之夫
——女儿的儿子之妻(原文如此)
——父亲的兄弟
——母亲的兄弟
——兄弟的儿子
——姐妹的儿子
这个List看起来很让人郁闷,不说“爷爷”而说“父亲的母亲之丈夫”,不说“姥爷”而要说“母亲的母亲之丈夫”,绕了三个大弯不止。这样的绕法,有时把自己都绕进去了,比如说男子不能和“父亲的母亲之夫”结婚、女子不能和“女儿的儿子之妻”结婚这两条规定,新加坡的大法官真的很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