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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400名师05司考真题详解 法制史部分(3)

http://www.sina.com.cn 2005/11/10 14:26  LG400司法培训学校

  65.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列有关各国司法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后,英国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B.“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C.日本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

  D.中国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

  【考点】各国司法制度

  【答案】ABCD

  【分析】关于英国的法院系统,掌握以下几点:①英国历史上曾长期存在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以后,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②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什的性质上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③英国的高级法院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 ④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 ⑤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1803年马布里诉

麦迪逊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包括: 一是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者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三是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者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明治维新初期,日本没有系统的法院组织体系,司法与行政不分。1871年成立司法省, 统一监管民事、刑事的裁判权。但在地方上仍由地方行政官兼任司法官。1875年制定《大审院各级法院职制章程》,规定大审院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下设上等法院、巡回法院、府县院,废除了地方官兼任司法官的制度,初步实现司法与行政的分离。明治宪法颁行后 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法院系统。1890年颁布了《裁判所构成法》和《行政裁判法》。《裁判所构成法》参照德国法院组织体系制定,规定全国设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行政裁判法》共4章,47条,规定了行政法院组织及行政诉讼原则和制度。法律规定在东京设立行政法院,只负责审理依法律、敕令及有关行政裁判文件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是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被告时,不受中国法律的调整,也不受中国法庭的管辖,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因此,这项制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始于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1843年7月22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同年八月十五日(10月8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中国人和英国人在通商口岸“交涉诉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照办”根据这一规定,英国首先在五个通商口岸取得了领事裁判权。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又补充规定:英国人违背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也要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中国人“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这样,又将领事裁判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内地。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更把这项司法特权进一步推广到中国境内的各个地区,规定:美国人与美国人、美国人与其他外国人,如在中国境内发生法律纠纷时,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此后,俄、法、日、德、比等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法英、美,先后在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清政府不得不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

宪法、法理、法制史
授课讲师:LG400名师 中国政法大学 杨帆
宪法、法理、法制史 part1 (视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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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理、法制史 part6 (视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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