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06年公务员面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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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2/06 18: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 ||||||||||||||||||||||||||||||||||||||||||||||||||||||||||||||||||||||||||||||||||||||||||||||||||||||||||||||||||||||||||||||||||||||||||||||||||||||||||||||||||||||||||||||||||||||||||||||||||||||||||||||||||||||||||||||||||||||||||||||||||||||||||||||||||||||||||||||||||||||||||||||||||||||||||||||||||||||||||||||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2006年公务员招录有关政策及考生公共科目笔试过线人员情况,现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2006年公务员招录面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人员名单
二、面试确认 参加面试的考生请于2006年2月16日前进行电话确认,未按时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确认电话:010-64564108 三、报到 面试考生请于2006年2月20日下午3点之前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政治处报到。 地址:首都国际机场航安路 乘车路线:东直门乘359路公交车机场道口站下,步行至航安路再北走600米;或在西单民航营业大厦、北京站口国际饭店西门内乘坐机场民航大巴到2号航站楼,转乘小20路公交车(2号航站楼地下通道)机场分局站下。 四、资格复审 面试考生在报到时接受资格复审。 应届毕业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考生报名登记表(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 ③英语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④计算机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网络管理工作岗位); ⑤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附照片; ⑥考生直系血亲或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的历史现实情况政审材料(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 ⑦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非应届毕业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本人工作证原件、复印件(社会在职人员); ③考生报名登记表(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附照片; ④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英语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⑥计算机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网络管理工作岗位); ⑦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社会在职人员); ⑧考生及其直系血亲或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的历史现实情况政审材料(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 ⑨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注意事项:考生报到时将上述材料按照公告顺序整理好上报给工作人员;考生应对报考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不实,取消录用资格。 五、面试 面试时间:2006年2月21日-22日,21日上午8:30开始 面试地点:首都机场综合保障部文化教育中心 注意事项:考生须提前30分钟到场,听候工作人员安排面试。 六、体检 通过面试的考生(含后备),由我局统一组织体检。 体检时间:2006年2月23日 注意事项:体检当天早晨空腹。 六、体能测试 通过面试的考生(含后备),由我局统一组织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时间:2006年2月24日 注意事项:因运动创伤或例假不能按时测试,必须事先申请,运动创伤未癒的需持医院的证明,补测时间另行通知。 七、其它 请考生合理安排行程,按时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各环节均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考生录用资格。 参加面试的考生交通、食宿、体检费用自理。 咨询单位: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政治处 咨询电话:010-64564108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旅途愉快! 2006年2月6日 附: 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及实施规则》 附件1: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六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附件2: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一、男子组
二、女子组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 实 施 规 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条,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 测验方法:受测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l。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l和S2线。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验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立定跳远 场地器材:一小块平坦地面,量尺。 测验方法:划一条横线,受测者站立横线后,脚尖不得越过横线,起跳时两脚必须同时离地,落地后不得再移动脚位。测量跳远距离时,以脚跟末端与横线的垂直距离为准。 四、引体向上 场地器材:高单杠或高横杠,杠粗以手能握住为准。 测验方法:受测者跳起双手正握杠,两手与肩同宽呈直臂悬垂。静止后,两臂同时用力引体(身体不能有附加动作),上拉到下颌超过横杠上缘为完成一次。记录引体次数。 五、仰卧起坐 场地器材:垫子若干块,铺放平坦。 动作规格:受测者全身仰卧于垫上,两脚屈膝稍分开,大小腿成直角,两手指交叉贴于脑后,另一人压住受测者两踝关节处。起坐时,以双肘触及或超过两膝为完成一次。仰卧时两肩胛必须触垫。 测试方法:测验时两人一组,一人计时,一人计数(25岁以上组不计时,但中间停顿不得超过5秒钟,否则测验无效)。一分钟到时或最后一个,受测者虽已起坐,但两肘未触及膝盖者,该次不计算。发现受测者有违例情况,及时指出。违例动作不计次数。禁止使用肘部撑垫或臀部上挺和下落的力量起坐。测定过程中,要给受测者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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