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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06年高考录取工作安排

http://www.sina.com.cn 2006/04/10 16:06  山东省招生委员会

  十、录  取

  我省今年继续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全过程。

  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
取的原则。

  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承诺,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录取规则。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主动沟通后,如果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学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统考外语语种。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在本校调整计划使用时应集体研究决定,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对招生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照顾:

  (一)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高中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见义勇为学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和为准。

  (三)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奖项且同时符合保送生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范围以教育部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办法中公布的竞赛名称为准)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3.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

  (五)艺术特长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向所报考学校提供档案,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六)烈士子女,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七)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八)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九)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等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考生若同时具备上述几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条件,可选其最高项,不得重复计算。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各报名点和招生办公室要认真验证各种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生的报考资格、考试资格以及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参与者的责任。

  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环境。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根据教育部规定,常规录取工作结束以后,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由于我省专科(高职)二批不设服从志愿,省内专科(高职)二批的部分院校如生源不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重新公布生源不足的学校名单和计划缺额情况,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重新填报征求志愿,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办理录取手续。

  十一、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高等学校根据省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扣压。

  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中学档案或人事档案,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迁移、党团关系等材料,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高校所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还要进一步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学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中学档案(或人事档案)、电子档案和优惠照顾相关材料,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和本人照片材料相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册。新生入学后,对新生体检复查一定要认真负责,对隐瞒既往病史和与原体检信息不符的项目要填写体检复查登记表。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高校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当年11月底之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和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十二、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二)省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市、县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前教育、组织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组建档案制作、考生认证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四)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四、其他几种类别招生

  艺术专业、体育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保送生等类别招生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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