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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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4/10 22:04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近日公布了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该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是: 一、指导思想
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方案宗旨是:有利于中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 2006年秋季本市普通高校在沪招生计划约10.21万人,其中本科约4.96万人,高职、专科约5.25万人。本市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已经由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 三、在沪报考对象 1、持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高中阶段毕业生; 2、持有上海市户籍的高中阶段毕业生(含本市引进人才子女、转业和退伍军人子女、干部调动子女、大小洋山职工子女); 3、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毕业生,以及蓝印户口转为上海市户籍的高中阶段毕业生; 4、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者的子女,本市高中阶段毕业,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考生报考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5、上海市户籍,在本市初中毕业后去外省市就读的高中阶段毕业返沪考生; 6、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录取的外地生源应届和2005届毕业生;(详见《外省市高中毕业生的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表》) 7、本市“三校”(中职、中专、技校)计划内招收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三校”名单详见《2006年有外省市毕业生的本市中职校名单》) 8、父母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和知青,考生是至少从高一开始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8-13详情见《2OO6年本市户口和外地户口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览表》) 9、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其单位经上海市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的,考生是至少从高一开始在上海借读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10、父母一方是从上海派入无锡华东疗养院的职工,考生户口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高中阶段毕业。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11、父母双方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沪企业、单位等在沪工作的职工,考生是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出具证明) 12、梅山、大屯、鲁中等本市小三线单位职工子女; 13、其他特殊情况。 四、志愿填报 2006年高考志愿的填报方法与2005年的方法不同,2006年为分次填报。第一次填报:5月初,本科和艺术类专科;第二次填报:7月底至8月初,一般高职、高专。此项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五、考试与录取 (一)本市2006年6月份统一考试类别与科目: 报考类别 科目设置 本 科 3+综合+1 高职、专科 3+综合 1、表中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文化基础课,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的“综合”,指“综合能力测试”,是在六门高中课程(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的能力。 2006年继续开设分别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在上述六门课程基础上的两种“综合能力测试”试卷。 3、表中的“1”,指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门课程中的一门,称为相关课程。文科考生可在政治、历史、地理中任选一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生物中任选一门。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06年仍沿用往年方法,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进行相关课程之间的成绩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综合+1”的总分。 4、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 “3+综合+1”的统一考试;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须参加“3+综合”的统一考试。 5、根据本市“二期课改”的情况,2006年对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和综合科目的命题,仍维持2005年“一卷不分叉”的办法;对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相关科目的命题,则采取“一卷两分叉”的办法。 (二)“三校”毕业生在本市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办法与2005年一致,具体是: 1、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本市5月份举行的高职、专科统一招生考试或6月份举行的国家统一高考,两者只能择一,不能重复。 2、本市5月份举行的高职、专科考试科目为“3+2”,其中“3”为适合应届“三校”毕业生的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文化基础科目,外语设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选考的两门专业技能课,由招生院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选考的专业技能课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的国家统一高考。 (三)本市2006年录取办法与2005年基本一致,具体是: 1、“综合能力测试”原始分为150分,2006年继续以考生实际得分的20%,即满分为30分计入总分。 2、本科以“3+综合+1”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63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满分均为150分,综合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1”总分排序,由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高职、专科以“3+综合”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48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分,综合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总分排序,由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06年本市高职、专科批次的录取,实行与本科批次相同的录取办法进行统一录取。 5、2006年开始试行由高中学校提供考生综合评价情况表,供高校在招生录取时参考。 (四)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地高校。除继续保持往年各项鼓励措施外,2006年对第一、二志愿报考外地高校的考生,市教育考试院在向外地高校投档时,各加20、10分投档,(零志愿的外地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录取与否由招生院校决定。 (五)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任何普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六)本市各招生高等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各高校(含中央部属院校)的招生章程在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前应送市教委审核。 六、2006年上海市国家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加分内容,详见《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拟加分表》。 七、本办法各有关条款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的《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八、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2006年试行“自主选拔招生改革”。改革旨在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掘优秀学生的学习潜能,深入探索培养优秀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具体方案由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报教育部批准后,另行公布。 九、2006年,本市有6所高校即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对部分报考该6所高校高职、高专层次的考生,试点实行自主招生,具体方案由该6所高校另行公布。 十、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十一、本市普通高职、专科2006年5月份招收“三校”应届毕业生的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十二、除法律和教育部等有关规定外,任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情况,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更多高考信息请访问:新浪高考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