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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05/09 17:37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符合下列条件户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以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户籍、学籍不符合黑招委联字[2006]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的。

  4、报名办法按黑招考办普招字[2006]5号《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考试违规及其它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

  6、考生报考档案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建,内容包括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和证明等。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全面鉴定。对受过违纪处分或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9、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由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织、协调,体检业务工作由卫生部门及体检医院负责共同实施,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执行。

  体检医院(站)必须设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招考办指定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各地在体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或有异议的体检结论,由终检医院进行终检,并以终检结论为准。

  二、考试

  10、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省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实施按省招委《200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文件执行。

  1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市(行署)、县(市、区)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必须设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

  1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绝密级事项,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按国家四部局文件执行。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如发生失(泄)密事件,第一时间直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报后同时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1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科考试时间为:

  科目 日期 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9:00-11:30    语文、汉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朝语文、蒙语文

  15:00-17:00  数学   外语

  14、我省高考英语、俄语、日语科目进行听力考试,听力考试部分安排在外语考试开始时进行(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15、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组织进行。

  16、高考评卷由省招考办负责组织,有关高等学校承担评卷任务,实行计算机网上阅卷。

  17、报考艺术类的考生须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为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和省招考办统一组织两种形式,所有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录取的考生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

  18、报考外省艺术院校及省内院校艺术专业单考的考生,参加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报名和考试时间由招生院校确定,在我省设考点的外省艺术院校专业考试由省招考办负责统一安排考点并进行监督。

  19、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进行,考试实施按黑招考办普招字[2005]28号《关于印发〈200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20、省外高职(专科)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课须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统考成绩(个别专业我省未设统考科目的除外)。

  21、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地招考办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22、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分专业考试和文化课考试两部分。

  23、体育专业文化考试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专业考试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考试项目为:身体素质(100米、800米、二级蛙跳、原地掷铅球)和专项考试,具体实施办法按黑招考办普招字[2006]7号《关于做好黑龙江省2006年普通高校体育(师范类)专业术科统一测试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24、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

  三、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及填报志愿

  25、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制定本校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省招考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核对汇总后在《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上予以公布。

  26、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27、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

  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5月1日前在本校的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同时将招生章程的有关主要内容及公布的网址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汇总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及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在黑龙江招生信息港网站上予以发布。

  28、考生应在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及省招考办公布的招生规定后,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

  29、高考填报志愿分二次进行,提前录取院校,一批、二批本科院校志愿在考试结束后分数公布之前填报;三批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志愿在二批本科院校录取结束时填报。

  30、考生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亲自填报,考生应本着认真守信的态度填报志愿,不得由他人代报。考生填涂的志愿表(卡)应经本人校对后确认准确无误,因考生本人填涂(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各级招考办要负责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31、在每批次各院校志愿投档全部结束后,由省招考办在新闻媒体及网上公布高等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信息,考生可登陆省招考办网站进行查询,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密码补报剩余招生计划志愿。

  四、照顾政策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统考成绩总分达到院校调档分数线,学校可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要有市(行署)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证明材料和突出事迹的详实材料);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33、下列考生,在所报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及台湾省籍考生;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34、下列考生,在所报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运动会获单项前八名或集体项目前五名的主力队员;参加市(行署)教育局主办或市(行署)教育局与体育局联办的市(行署)级运动会获单项前三名、集体前二名的主力队员或在上述有效运动会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在所报省内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6、在我省工作的省级(含)以上优秀专家和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在所报省内院校调档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7、对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柯尔克孜、锡伯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其它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8、对侨眷考生,如所报省属院校投档分数达到所在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可降低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市(行署)招考办负责以上照顾录取对象的审核、认定。

  39、对参加全省艺术、体育术科统考成绩分别在全省前30名并报考省内院校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在全省艺术、体育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前10名照顾20分,11-20名照顾15分,21-30名照顾10分。

  40、报考空军飞行学院未被录取的空军培训基地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照顾20分投档并优先录取;报考省属公安(警察)院校免予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试。

  41、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学校在批次线下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省招考办在网上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顾政策。

  上述照顾政策不适用体育、艺术、定向招生。

  五、录取

  4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由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我省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43、我省录取批次分为提前批,一批、二批、三批本科,高职(专科)提前录取和高职(专科)。

  (1)提前批录取:军事、公安、司法院校,国防生,艺术本科和体育本科,部分普通本科院校(专业)。

  (2)第一批本科录取:国家部委直属高校、“211”工程等本科院校。

  (3)第二批本科录取:一般本科院校,部分省内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和专业。

  (4)第三批本科录取:部分省内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和专业,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招生院校。

  (5)高职(专科)提前录取:公安(司法)专科学校,部分提前录取普通本科院校专科专业。

  (6)高职(专科)录取:部分普通本科院校高职(专科)专业和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高职(专科)专业。

  44、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原则:

  (1)本科一批:理科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6%左右划定,文科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9%左右划定;本科二批:理科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4%左右划定,文科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7%左右划定。

  (2)省内中外合作办学列入二批招生的院校和专业,其院校代码单编,单独设置志愿,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20%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3)本科三批院校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20%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4)高职(专科)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20%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5)艺术类本科(教育部规定可自行划定分数线的31所院校除外)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本科计划招生数,拟定艺术文、理本科最低参考分数线,按不低于最低参考分数线的60%划定;艺术高职(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高职(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划定。

  (6)体育类本科文化课和专业课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招生计划的120%划定。

  45、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招考办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的120%在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实行一次性投档,一次性投档完不成计划的,再按缺额的120%投档。

  本科三批院校分两段投档,在二批省内中外合作办学院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50分,根据考生志愿按计划的120%投档;未完成计划的在本科三批院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缺额的120%投档。

  46、高职(专科)分两段进行投档,在本科三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的120%投档;未完成计划的在高职(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缺额的120%投档。

  47、全省体育类在划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按学校招生计划的120%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48、全省专业课统考的艺术类在划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等额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投档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调档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0、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在学校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投档,对个别艺术特长突出,高考总分低于学校调档线下20分但达到学校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由高校向省招考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投档。艺术特长生未经省招考办备案、公示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不予投档。

  51、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在本科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志愿投档;对个别体育成绩突出、确有培养前途,总分达到本科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60%的考生,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投档。未经省招考办备案、公示以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不予投档。

  52、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要求实施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考办负责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53、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省招考办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与之沟通后又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考办将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并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54、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应集体研究决定调整计划的使用,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调整计划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省招考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在院校所在批次录取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顺序进行投档,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成降低分数要求。

  55、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能对报考非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外语语种。

  56、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录取遗留问题,由省招考办与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57、本科层次招生不补录。高职(专科)补录时,由省招考办统一公布各学校缺额人数和补录分数线,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密码登陆省招考办网站公开补报志愿。

  58、省招考办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高校依据省招考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任何学校未经省招考办同意不得擅自组织生源,省内高职(专科)录取通知书未经省招考办加盖高考录取专用章无效。考生收到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后,须在省招考办网站上或到市、县招考办查询、确认自己的录取结果,未经省招考办正式公布的录取结果无效。

  59、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提取档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60、高等学校依据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按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61、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一经正式录取,不得在同批次换录。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须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准考证号)汇总后于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起二十日之内传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根据高校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在我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2、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招考办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

  6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

  6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

  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考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65、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条件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七、附则

  66、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网站: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

  67、本规定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0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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