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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06/06 22:18  万国学校

  2.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人权利受损是外国国家的不当行为所致,不管这种不当行为是直接还是间接伤害了本国人的合法利益。

  (2)国籍连续原则:即自受害行为发生时起直到外交保护结束,受害人必须持续拥有保
护国国籍。有的国家还主张“国籍实际联系原则”,即要求受害人和其国籍国之间具有实际的真正联系。

  (3)“用尽当地救济”,即受害人必须在用尽当地所有行政的、司法的救济手段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本国方可进行外交保护。

  [例1]甲国人在乙国停留期间受到乙国警察无端粗暴殴打及监禁,造成重伤,且伸冤无门,甲国是否可以提出外交保护?

  [答案]可以。

  [例2]甲国人在乙国的合法财产(如房屋、汽车、个人企业财产等)被乙国政府征收,乙国政府未给予任何补偿,该甲国人在乙国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均没有效果,甲国是否可以进行外交保护?

  [答案]可以。

  [例3]甲国人在东南亚某国经商期间遇到骚乱,其所开商店被暴徒洗劫一空,损失惨重,且其投诉无人受理,是否可以请求本国予以外交保护?

  [答案]可以。虽然受损的直接原因是私人行为,但国家拒绝受理属于“司法拒绝”,可以视为用尽当地救济。

  [例4]甲国公民詹某在动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答案]B

  外交保护是属人管辖权的体现。甲国国民詹某若要求外交保护,他只能向本国(甲国)提出请求,不能向所在国乙国要求外交保护。故A项错误。

  外交保护需受害者先“用尽当地救济”后方可向本国提出请求,本国也只有在本国受害国民用尽当地救济后才可以进行外交保护,故B项正确。D项错误。

  C项中存在两个常识性错误。首先,狭义的外交团是指各国驻一国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则包括其他所有的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其家属。其次,外交保护不可能向外交团来提出。

  3.外交保护的范围

  实践中,外交保护经常适用的情况有:

  (1)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

  (2)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3)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

  (4)国民被“司法拒绝”等情况。这里所谓的“司法拒绝”,通常是指受害者无论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寻求救济均遭拒绝,或变相拒绝,如有关机关无故长期拖延。

  (五)引渡

  1.引渡的性质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被引渡的人可能是请求国的国民,也可能是第三国国民,甚至可能是被请求国国民。

  [例]甲国公民张三在国内贪污巨额公款后,潜逃至乙国,甲国已对张三提起刑事诉讼,这时甲国政府如何实现对张三的惩罚?( )

  A.派警察到乙国将张三捉拿归案

  B.根据甲乙两国签订的引渡条约要求乙国将张三引渡回国受审

  [答案]B。A项的做法侵害了乙国的属地管辖权。

  2.“无条约无义务”与“不得随意转引渡”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的一般义务,除非有条约关系;无条约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本国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

  [例]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李某为该办事处雇员。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己有进行挥霍。李某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其在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

  问题一:中国对李某的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答:有保护性管辖权。

  问题二:中国如何实现对李某的管辖?

  答:待李某进入中国时将其抓获或者向甲国提出引渡李某的要求。

  问题三:中国向甲国提出引渡要求,甲国是否有义务将李某引渡给中国?

  答:没有义务。因为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

  问题四:如果乙国从甲国将李某成功引渡,乙国是否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将李某引渡给中国?

  答:不可以。转引渡通常需要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3.“本国人不引渡”与“政治犯不引渡”

  [例1]甲国人汤姆在乙国犯下连环杀人案后,潜逃回甲国,乙国要求甲国将汤姆引渡对乙国受审,甲国提出汤姆是甲国人,甲国有权对之进行审判,拒绝引渡,甲国的主张能否成立?

  [答案]原则上可以成立,除非甲国国内法或两国间有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对此有不同规定。

  [例2]甲国人汤姆在外国犯下一系列罪行后,现躲在乙国,有关国家向乙国提出引渡要求,对汤姆的下列哪些行为,乙国不得以“政治犯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 )

  A.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

  B.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

  C.非法劫持航空器

  D.侵害外交代表

  [答案]A、B、C、D。

  4.“双重犯罪原则”与“罪名特定原则”

  [例1]甲国人汤姆在本国违法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警察通缉,汤姆逃至乙国,甲国以汤姆涉嫌赌博犯罪向乙国提出引渡要求,乙国当局认为,聚众赌博在乙国法律上不认为是犯罪行为,故拒绝引渡,试问:乙国的理由在国际法上能否成立?

  [答案]可以成立。双重犯罪原则要求汤姆的行为必须在甲乙两国法上都是犯罪行为方予引渡。

  [例2]上例中,若汤姆的行为在乙国也被视为犯罪行为,汤姆被引渡回甲国后,甲国检察机关未以赌博罪起诉,而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在国际法上是否不妥?

  [答案]不妥。根据“罪名特定原则”,请求引渡的国家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对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一般应经原引出国同意。

  5.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

  (1)联系途径、机关

  我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外交部为我国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引渡由公安机关执行。

  (2)引渡强制措施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对于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外国的申请采取引渡拘留措施。

  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对被请求引渡人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监视居住的决定。

  (3)外国向中国申请引渡的条件

  ①双重犯罪原则;

  ②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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