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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外交保护、引渡与庇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06/06 22:18  万国学校

  居民是构成国家的四个基本要素之一,与居民有关的制度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内容。本专题将主要涉及居民的国籍、外国人的待遇、外交保护、引渡、庇护等内容。

  (一)国籍——区分本国人与外国人的标志

国籍、外交保护、引渡与庇护
图1

  注意:

  (1)国籍的积极冲突: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的状态;

  (2)国籍的消极冲突:无国籍状态;

  [例]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2003年卷一92题)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答案]C。

  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因此,A、B都是错误的。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因此,本题中C项正确,D项错误。

  (二)中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

  1.原始取得(血统主义兼采出生地主义)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继有取得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另外,对于希望恢复中国国籍的华侨,中国国籍法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3.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4.经批准丧失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5.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

  中国《国籍法》第3条明确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另外这一原则还表现在:(1)外国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而一旦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2)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3)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例]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第32题)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答案]A。

  本题中的陆某并未定居国外,因此他并不能根据《国籍法》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同时陆某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因此他也不可能经批准丧失中国国籍,因此其仍然拥有中国国籍。由于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此陆某申请的甲国国籍在中国法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即中国法律不承认其为具有双重国籍的人。敌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

  6.主管机关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使馆)和领事机关。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三)外国人出入境管理

  1.入境制度要点

  (1)各国没有允许外国人境的义务;

  (2)入境一般实行护照签证制,国际旅行证、国际船员证、国际

公务员证等也能起到护照的作用;

  (3)国家间可以通过协议互免签证;

  (4)拒绝入境的理由:国家有权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入境。却精神病患者、某种传染病患者、有刑事犯罪前科或犯罪嫌疑人等。

  2.出境制度的要点

  (1)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但可规定某些条件;

  (2)出境一般要办理出境手续,依法付清捐税或债务,了结诉讼;

  (3)外国人合法出境可以依法带走其私人合法财产;

  (4)国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令外国人限期离境或将其驱逐出境,但该措施不得无端滥用。

  [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外国人不准出境( )

  A.该外国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B.该外国人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C.人民法院通知该外国人有未来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D.该外国人持用他人有效护照

  [答案]A、B、C.D。

  (四)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指一个人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外国法律程序又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对该人进行保护。保护的方法包括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外交保护是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事情转化为两个国家之间的事情,外交保护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但它起因于属人管辖权。

  1.外交保护的性质

  (1)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2)外交保护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

  (3)无论本国公民是否作出请求,国家都可以自行作出保护或拒绝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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