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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交易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06/07 19:58  万国学校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满,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即是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1)该项规定的保护范围包括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所谓“知名商品”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悉知的商品。但是由于我国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尚存在程序上的问题,因此在司法考试中要注意题干的表述。第二,强调的是“特有”,所谓“特有”即是独一无二的,消费者可以凭借该特有的特征来识别经营者的商品。比如,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经营者的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2)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直接使用,也可以是模仿(近似)。

  (3)条件是足以使购买者误认。注意这里的购买者是一般的社会公众,判断是否足以引起误认,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知识、经验为标准。

  [例]甲酒厂生产的“

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答案]C。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本项的保护范围为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企业名称权、经营者的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些情况下,也具有财产属性。企业名称和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它能够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该项的保护范围包括质量标志和原产地;行为方式是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

  注意了解几个概念:认证标志是指经营者的产品质量经质量认证机构审查检验,认为质量合格,准许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名优标志指经国际、国内有关机关或者具有权威性的社会组织等评定为名优产品,向经营者颁发的一种产品质量的荣誉标志,是经营者享有的荣誉权。一般认为,产地包括产地名称和产地标志。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一般是由于历史原因、地理气候等因素的影响,使某些地区的某种产品逐渐形成传统优势,反映了产品的质量,比如吐鲁番葡萄中的“吐鲁番”。产地标志一般只是表示了该产品的出处,如“上海制造”。

  5.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是指经营者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1)虚假表示的内容:一般是与商品质量有关的信息。商品上反映商品质量的因素有很多,如成分、性能、规格、等级、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等。这里的行为既可以是标注虚假信息,也可以是违反规定没有标注应当标注的信息(如明明该产品有危,却险不标注危险警示信息)。

  (2)虚假表示的程度:必须是所标示的虚假信息足以引人误解。判断标准仍然是一般的相关社会公众。

  注意:上述行为第4、5点均强调在商品上的伪造、冒用和表示,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是有区别的。

  [例]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 )

  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

  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答案]C。

  “全聚德”烤鸭是知名商品,因此使用与该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和包装,符合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

  本题题干中并未提及企业名称,因此本题中可以不考虑企业名称的问题。

  (三)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暗中给予交易相对人或其有关人员好处(回扣),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暗中接受回扣的行为。在该行为的认定上,要注意以下问题:

  1.折扣和佣金并不是绝对禁止的,但是如果给予或接受折扣、佣金等,双方都应当如实入账。商业贿赂行为强调的是“帐外暗中”。

  2.无论是暗中给予回扣、佣金,还是暗中接受回扣、佣金,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也就是说无论是给予方,还是接受方,只要没有如实入账就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3.注意:这里调整的是市场交易中的经营者的关系。其中的行贿者是经营者,而受贿者则可能是经营者、其中的工作人员甚至包括一定情况下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无论如何,行为一定是发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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