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浪考试 > 正文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06/07 19:58  万国学校

  (四)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在宣传活动中,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引起或者足以引起其交易相对人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1.主体是经营者

  这里的经营者主要是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的经营者。但我国为了有效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强调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也属于此行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因此,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包括了广告主(利用虚假宣传为自己的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广告经营者。

  2.该行为发生在宣传过程中

  虚假宣传强调虚假行为是发生在宣传过程中,这是虚假宣传与欺骗性交易行为中的“虚假表示”的根本区别,因为后者强调是“在商品上”。

  3.虚假宣传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

  这里误解的判断标准仍然是以一般公众的认识为标准。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包括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要注意商业秘密的概念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需要注意: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1)秘密性;(2)经济性;(3)实用性;(4)保密性。而且既包括技术信息,也包括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经营战略)。

  2.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客观表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以上情形,在司法考试中可以总结为非法取得、非法使用。凡是非法取得或者是非法使用的,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既包括获取人,也包括第三人。

  (2)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这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本区别。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确认商业秘密是否存在。

  (3)采用非法手段。采用非法手段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违反约定),而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等。

  (4)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行为。这种故意包含三层意思:

  ①明知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

  ②明知自己的获取、使用手段违法而实施;

  ③具有非法获得竞争利益的目的,或者许权利人因失密而受损,或者兼而有之。对于前述2、(4)中所指第三人“应知”的情形,则即使只是过失也能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例1]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那么本案中,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项审查什么事实?( )(2004年司法考试卷一第97题)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答案]A、B、D。 A项用于秘密的认定;B项用于认定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否合法;D项用于第三方侵权中的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认定;C项没有法律意义。

  [例2]从事电脑显示器生产经营的甲与乙有合同约定,甲可以使用乙的技术秘密,但是甲不得泄漏秘密,也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在合同期间,甲违反约定,将乙的技术秘密透露给丙,并允许丙使用,丙也明知这些情形。那么本案中,甲和丙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答案]甲和丙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六)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也称为不当低价销售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认定不当低价销售行为应当把握以下要件: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在判别是否构成不正当低价销售时,必须有行为人客观上已经实施了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要件。这是对不当低价销售行为客观上的要求。如某商场搞促销,谎称自己的销售价是“跳楼价”、“吐血价”,此种行为由于其客观上并不存在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不当低价倾销行为。但是由于其进行了虚假宣传,应当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所规制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正是这个要件的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排除了如下四类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被称为“合理降价行为”),这是必须注意的: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司法考试中解答此类题的关键就在于理解并识记此四类行为。

  [例]天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的下列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属于低价倾销的有:( )

  A.每天下午5点以后都要低价促销鲜鱼

  B.春夏之交将春装低价卖出

  C.该公司欲将皮鞋商店关闭,而低价销售其皮鞋存货

  D.为了打压隔壁新开的毛衣商场,而低价销售一个月

  [答案]D。

  (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了列举,将其列入法律所禁止的范围。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构成要件有:

  1.行为主体是出售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如果是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的彩票发售等活动,则不属于本法规制的范围。即使是非法从事彩票发售行为,也应当是受到其他法律的禁止,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资格考试频道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考试频道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33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北京网通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