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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审批录用的方式和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09/01 21:19  华图公务员

  二、国家公务员审批录用的方式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根据考试或考核的结果,择优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形式。录用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最重要的环节和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启用什么样的人为国家公务员的问题。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考试录用

  考试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一种方式。其范围主要适用于由政府系统外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位的初级公务员。

  2.直接调任

  直接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从政府系统以外的在职人员中调任一定领导职位的公务员。所谓一定领导职务,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系列中的副部长、正副司(厅、局)长、正副处长及地市县中局(科)级干部。在我国行政机关的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主要靠内部晋升和调配来解决,但同时也需要从党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选调一些人员来担任。对这部分人的调任,一般不通过考试的方式录用。当然,在调入时要对选调对象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表现等进行全面的考察,符合该职位任职条件的方可办理调任手续。

  三、国家公务员审批录用的程序

  录用程序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录用工作的步骤。这可以增加录用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参与监督的环节;赋予录用工作规范性和一定法律效力的特点,确保公正、平等。择优录用适合国家行政机关职位的优秀人才,保证录用工作的高效、廉洁。

  (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职位及人员的缺额调查;第二,补缺方式的科学论证;第三,录用经费的预算及其筹措。这三个方面的工作是整个录用工作的基础。

  (二)录用阶段

  录用阶段就是初级公务员录用工作的组织实施阶段。具体包括下述几个步骤:

  1.确定推荐比例。

  在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根据各部门的录用计划,确定各部门、各单位的推荐比例,推荐比例大小根据合格者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之间的差额确定。当合格者多于计划录用人数时,以综合成绩高低为序,实行差额推荐。对于合格者等于或小于计划录用人数的专业,实行等额或缺额推荐。

  2.公布录用候选人名单。

  3.编制和管理录用候选人名单。

  凡考试体检合格者,编入录用候选人名册。名册中的人员都具有被推荐的资格。录用候选人名册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考试、考核、体检情况,推荐情况等三方面的内容。录用候选人名册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1)除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名册中除名:已被录用;自录用通知下达之日,一个月内不报到者;本人向名册管理者提出不愿在该名册中被挑选录用者;因突然事故死亡或伤残影响工作者;经审查,不符合报考资格者。(2)恢复。已被除名的录用候选人提出充分理由,经调查成立时,恢复其录用候选人资格,重新进入录用候选人名册。(3)查阅。录用候选人名册对各部门和报考者开放。报考者及其委托人查阅名册需填写查阅申请单,说明查阅的理由和内容,经名册管理者批准,即可查阅。

  录用候选人名册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名册中人员保留被推荐资格。

  4.推荐。

  主考机关编制推荐录用表,将每一个录用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填入表中,按确定的推荐比例、报考志愿和成绩高低分别向用人部门推荐。

  5.办理录用手续

  用人部门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与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用人部门报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1)政府人事部门在录取人员名单上填写人事部门意见。(2)向用人部门发出录用通知书。(3)用人部门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向被录取者的所在单位和被录取者发出通知,由所在单位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被录用者持录用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部门报到。报到限期一个月,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

  6.国家公务员的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在试用期间,新录用的公务员要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的才可正式任职;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应安排在基层工作一、二年。对新录用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试用期和取消其录用资格: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的;由于隐瞒病史在试用期间犯病,经指定医院确诊,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或痊愈的。(2)考生被录用在试用期间注意以下几点:转换角色,认真履行公务;工作严谨,一丝不苟;遵守纪律,勤政廉洁;尊重上级,服从命令。(3)国家公务员试用制度的意义。公务员试用制度是政府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最后一关,是保证公务员素质的最重要关口。试用期满,经个人小结、用人司、室、科领导和全体同志评议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三)录用后的工作

  1.录用后的任职定级

  (1)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①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五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何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十一级。②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市(地)级以下行政机关录用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第①②项规定任命职务,可以在第①②项规定的基础上低一级任命职务,并比照第①②项规定确定其级别。

  (2)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按以下程序进行:①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作出总结;②所在单位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鉴意见和拟出任职、定级意见;③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④任免机关审批。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职定级,按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2.录用后的评估

  科学地评估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现状是录用工作过程中的善后工作,对今后的录用工作的改进,可以提供可靠的依据。

  录用后的工作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在录用工作结束后马上就进行的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另一个是对新录用人员到职后进行的跟踪调查,以试用期为限进行评估。

  四、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特殊规定

  1.国家公务员录用备案或审批的程序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备案工作由国家人事部负责,录用备案程序:(1)用人部门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后,填写由人事部统一制发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表》。(2)用人部门将录用表及“关于报送录用表的说明”报人事部备案。(3)人事部在接到用人部门报来的录用表后,经核实一般在15日内签署意见,对符合录用标准的人员,在其录用表上加盖人事部录用章,并将全部结果通知用人部门。(4)用人部门接到盖有人事部专用章的录用表后,分别向考生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的一、二联,考生报到后,第三联报人事部存留。

  地方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程序:(1)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应试者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报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批;(2)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按录用原则,对用人部门报来签署意见的书面报告和录用审批表进行审核,并为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然后,由人事部门向用人部门发出通知;(3)用人部门接到录用通知后,向报考者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由报考者所在单位协助办理录用手续。

  2.公务员录用对少数民族的照顾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这是根据我国国情规定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事务部门不同于其他省市和有关部门,在招考公务员时可以采取下列做法:(1)采取有限竞争。考试时,适当降低少数民族试卷的难度,减少题量,并适当控制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尽量使同一民族在同一岗位上竞争。(2)同一尺度,适当照顾。不分民族,一律使用同一水平试卷,但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加分照顾。(3)设置少数民族职位,某些职位只招少数民族,在少数民族竞争者中择优录用。(4)对少数民族报考者规定一定的录取比例。

  3.公务员录用对退役军人的照顾政策

  (1)原则上取消试用期,转业干部经考核合格后即成为正式国家公务员。(2)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奖的军转干部;从事飞行工作或在舰艇上服务15年以上的转业干部;在边远、高原、海滨等特别艰苦的地方工作15年以上的转业干部,这些人员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3)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公开招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军转干部具有第二种情况的,给予适当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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