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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权威预测:经济法部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5:26  科教园

  8.A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甲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拟将60%的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甲企业委托的张律师就本次国有产权转让提出如下建议:

  (1)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A市寻找受让方,且应尽量在本行业内内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进行交易。

  (2)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报经A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即可。

  (3) 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4) 在对甲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之前,甲企业应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5) 为了本次产权转让顺利进行,可以按资产评估价格的80%确定实际交易价格。

  (6) 为广泛征集受让方,决定在A市市级报刊上公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7) 为了减小招标、投标的工作量,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做出同意转让方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决定,同意事先规定受让方登记数量不得超过5家。

  (8) 如果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5%,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要求: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题目中各要点的顺序,指出张律师的建议中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 根据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所以律师建议“在A市寻找受让方,且应尽量在本行业内内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进行交易” 不符合规定。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审批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时,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非备案)。

  (4)由甲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

  (5)按资产评估价格的80%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6) 决定在A市市级报刊上公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

  (7) 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做出同意转让方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万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

  由产权交易机构事先规定受让方的登记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8)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9.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2006年1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2006年2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2006年3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006年4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设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1)首先,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其次,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以知识工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2006年1月10日。

  (4)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协议中商定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10.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5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

  甲公司的监事会共有11人,其中职工代表3人,均是通过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甲公司的董事刘某拥有该公司200万元的股份。2006年3月,刘某与转让其股份中的40万股;第二年,刘某再次转让其股份50万股。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成员9人,2006年4月12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董事会,2006年4月20日,董事实到7人,作出某项决议时,有4人同意,于是,董事会认为已超过实到7人的半数,所以决议有效。

  甲公司投资设立了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06年5月,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其董事会秘书王某提供了50万元的借款。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成立有何瑕疵?

  (2)乙公司的监事会构成是否正确?多长时间要召开一次监事会?为什么?

  (3)刘某第二年再次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董事会的召集及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王某提供借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假如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1)甲公司成立时,法律要其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自2006年1月1日起(新《公司法》实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才降低为500万元,因此,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2)乙公司的监事会构成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刘某转让股份的行为无效。因为刘某作为乙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006年3月,刘某的转让行为有效,此后刘某持有的股份只剩下160万股,那么,在第二年,其转让的股份则不得超过160×25%=40万股。所以,再次转让50万股超过了法定限额4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4)董事会的召集及决议都不合法。首先,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题中,时间没有在十日前,即2006年4月10日以前通知,而且也没有通知监事参加。其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中的做法符合规定。再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董事会(实际到会)的董事人数的过半数。

  (5)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王某提供借款的行为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6)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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