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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最后冲刺:经济法各章分布概率及训练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5:26  科教园

  作者:科教园注会资料部 晓亮亮

  一般说来,经济法各章各题型出题的有一定规律可循,容易出主观题的章有6章,客观题在各章均有分布,分值各年有一定变化但又相对稳定,纵观2000年至2005年最近6试题各题型分布及各串讲点对命题点的分析,我就今年各章的重要程度及出题的概率进行分析,供学员参考。

  ▲:第4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3章

  ※:第1章、第2章、第5章、第6章、第10章、第11章,第12章

  训练题

  1、青岛澳柯玛公司(简称甲公司)是全国著名冰柜生产基地。2003年3月,甲公司和北京某贸易公司(简称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澳柯玛牌B120冰柜500台,合同约定7月1日交货,验收后1个月内付款。

  5月6日,甲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乙公司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将中止履行合同。

  5月21日,乙公司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估价20万元)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并找到丙公司作为保证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未约定担保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

  6月22日,乙公司和甲公司经协商,将合同订购冰柜的数量500台改为600台,将付款改为验收后3个月内付款,甲乙双方对主合同变更内容当日电话通知了丙公司,丙公司在电话中当即表示同意。

  7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甲公司委托丁公司运输,丁公司将冰柜运往乙公司仓库,因乙公司仓库只能卸载500台冰柜,丁公司一辆货车当日未能卸货,当日夜晚停放在乙公司院内,因油箱遭雷击爆炸起火,货车与车上110台冰柜全部被烧毁,其中10台冰柜为甲公司员工工作失误多装,事发前乙公司并不知情。

  乙公司认为报废冰柜尚未交付验收,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要求甲公司继续交付100台冰柜,遭到甲公司拒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返回多发的10台冰柜。

  因夏季是冰柜销售旺季,乙公司很快将500台冰柜销售一空,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均以及产品质量为由拒绝付款。但迟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向其追要,丙公司均以甲公司尚未交付完毕、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至10月份,因乙公司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无力支付货款。于是甲公司又要求保证人丙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以价格条款不明确主合同无效、主合同变更内容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查明,该批冰柜质量符合标准。

  要求: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冰柜的价格不明确,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解决?

  (2)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和乙公司对主合同变更,未取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请问丙企业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如果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请指出丙企业的具体保证期间。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公司应该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4) 对合同增加的100台冰柜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轿车的抵押权,又该如何处理?

  (5)本案中110台冰柜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6)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7)如果保证人丙公司,而是区财政所,区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8)本案涉及的诉讼期间。

  参考答案:

  (1)【履行规则】该买卖合同有效,价格不明确,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既然双方对冰柜的价格没有明确约定,现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而该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中也未明确规定,依法应在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即甲公司的所在地为履行地点,因此该批电视机的价格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即2003年3月甲公司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2)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该行为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则中止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本案甲方在乙方提供担保后,又继续履行合同了。

  (3)丙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根据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在本题中,由于丙公司和甲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为原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03年8月1日-2004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对主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变更后,丙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3年10月1日--2004年2月1日。如果甲公司在此期间内未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丙公司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对主合同增加的100台冰柜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轿车的抵押权,也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丙公司只就轿车作价款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500台冰柜价款扣除轿车作价款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我国《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优先于保证,即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愿意和物的担保人共同负连带责任。

  (5)110日被烧毁的冰柜损失其中应由乙公司承担,对甲公司失误多发的10台冰柜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属于不当得利)

  (6)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或变卖乙公司抵押的轿车车,以拍卖、变卖款偿付甲公司货款,不足清偿部分(500台),丙公司承担。其它100台的货款由乙公司清偿。

  (7)区财政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其做保证人了,这就是有过错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应当知道区财政所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因此他们也是有过错的;所以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本案涉及的诉讼期间:1)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10月1日-2005年10月1日,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如果甲公司于2004年2月1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当日遭到拒绝,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2月1日-2006年2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3)如果甲于2004年2月1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乙公司追偿,遭到乙公司拒绝,丙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2月1日-2006年2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4)如果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时效中断,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不中断。根据规定,在连带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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