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要点精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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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6:18 52sikao | |||||||||
专题三 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本专题对应《民诉法》第18-39条以及《民诉意见》第1-37条,是司法考试考查的重点。反复出现的考点为: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此外,以下问题也应重点掌握:法院主管与仲裁的关系,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专属管辖以及共同管辖,移送管辖的程序,指定管辖的适用。
一、民事诉讼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是指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受理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和分工。 判定某一民事案件是否由法院受理的标准是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 (二)法院主管与仲裁的关系 第一,首先看纠纷的性质是否与人身权利有关,有关,则法院管辖。 第二,若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则主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是单独达成的仲裁协议,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第三,仲裁机构的裁决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予执行或撤销。 二、民事诉讼管辖 所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内部对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一)管辖恒定 所谓管辖恒定,是指案件受理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丧失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二)专门法院的管辖 在人民法院系统还设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一些法院,某些案件专门由它们管辖。 三、级别管辖(纵向):上下级之间的分工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是级别管辖的重点。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重大涉外案件。 二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四、地域管辖(横向):同级之间的分工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为普通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1)原则:原告就被告 (2)特殊情形 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在例外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3、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4、关于侵权行为案件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5、关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6、关于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 7、关于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 8、关于海难救助费用案件的管辖 9、关于共同海损案件的管辖 (三)协议管辖 1、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所确定的管辖。 2、条件:第一,仅限于合同纠纷;第二,仅能就第一审案件约定管辖;第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当事人只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中选择;第五,选择必须是确定、单一,否则协议无效;第六,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国内协议管辖与涉外协议管辖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四)专属管辖 1、概念:指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2、种类: 第一,不动产纠纷;第二,港口作业;第三,继承遗产纠纷;第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司法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