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浪考试 > 正文

民诉中的管辖分类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6:18  52sikao

  (五)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1、共同管辖

  是指对同一民事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选择管辖

  是指对于同一民事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从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角度出发的,后者是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角度出发的。

  3、合并管辖

  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关系的其他案件。

  五、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概述

  (1)概念:因为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2)条件:第一,已经依法受理了案件;其次,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最后,受诉人民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的例外

  (二)指定管辖

  1、概念: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某些案件由其辖区内的某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适用指定管辖情形:

  第一,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1、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转移包括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两种情形。向上转移有提审和报请两种方式。

  2、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六、管辖权异议

  1、管辖权异议的含义及提起条件

  (1)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的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2)条件:

  第一,异议提出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第二,异议的客体是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第三,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第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第五,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2、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3、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异议的提出主体的区别

  专题四 诉

  须掌握的重点内容有:诉的标的、诉的三种类型以及有关反诉的规定。

  一、诉

  概念:(一种请求);特征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在实际的案件中,三种诉有时出现交叉、共存的现象。

  1、确认之诉

  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该法律关系是否有效的诉讼。

  确认之诉可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变更之诉

  又称形成之诉,请求变更或者消灭现存的某一法律关系

  3、给付之诉

  (1)概念: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讼。

  (2)种类

  诉与诉权

  诉的标的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之间的区别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司法频道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考试频道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33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北京网通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