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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友谊点评06年司考存在争议的试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8 16:04  新浪考试

   主持人:下面再请韩老师给大家点评一下司法试题当中,今年出现的一些比较独特的地方?以及极少部分存在争议的试题给大家做一下点评?

   韩友谊:今年的司法资格考试的独特之处,其实应该说比起02、03、04年来讲,包括05年在内,前四年它的独特之处其实并不是很明显。02年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新的知识点特别多,03年的独特之处就在于难度奇大,04年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某几个题目它的跳跃性特别大
,导致一般人很难理解。05年的独特之处就在于重要的知识点几乎全部是和记忆有关系的。

  今年相比较前三年而言,它的独特之处应该不是很明显的,但是这里面有一些题目特点是比较明显的,首先它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三个地方,第一个,是财产犯罪,而且主要集中在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这四个罪上。

  第二个难点主要集中在信用卡犯罪上,这一点在信用卡犯罪这一点上与03年非常相似,在2003年的时候卷二《刑法》只考了40分,而信用卡犯罪却占了6分,今年比例没有03年高,但是也体现一个非常明显的特色。

  第三,对于在中国《刑法》中算做难点的因果关系问题,今年竟然出了2道题,这里面也有个别的题是有争议的,主要的像卷二单选题的第6题,第6题很显然它出现了一个以前我们从来没有考虑的问题,但确实我觉得也应该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是共同犯罪的共犯人,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共犯人在另一看守所的情况,这算不算是立功的问题。

  因为一般来说,根据司法解释,共犯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共犯人的属于立功,这里面最核心的词,一个动词就是“抓捕”,这个时候假如这个共犯人已经被另一司法机关抓捕了,而此时行为人向这一司法机关提供此信息的还算不算是协助抓捕?很显然,会有一些刑法学者认为是立功,但肯定也会有不同意见。这样的问题它在考试中出现就相当于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我个人认为很难叫做抓捕,但是我估计考试的正确答案会选D。

  因为也许出题者认为协助抓捕的范围是比较广的,也应该做一个广义的解释,因为这样一种解释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也并没有完全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所以是符合最新法定原则的,所以虽然我本人认为这道题是有争议的,但估计答案还是比较确定的。

  第二个有争议的地方,是卷二的第58题一道多选题,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当然这里面四个选项,很显然B和C是比较容易排除的,因为银行工作人员乙,他虽然是捡到了他人算是遗忘的信誉卡,但信誉卡的犯罪并不取决于他如何获得这张卡(盗窃与抢劫除外),而取决于他如何使用这张卡。在这里争议的问题就在于与03年的题目相比较,在03年的时候,行为人拾到他人遗忘的信誉卡以后,到ATM机上取款,当时给的答案是信誉卡诈骗罪。但是之后中国的刑法学者大多数都认为,机器是不能被骗的,所以从机器中取钱的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理。就像从自动售货机中塞类似硬币的金属片来骗取财物是一样的,都要定盗窃罪。

  假如今年的司法资格考试中第58题给的答案是盗窃罪的话,就会存在一个问题,2003年司法部给的答案就出现了一个错误答案,而这道题还有一个地方可能有点儿缺陷,就在于银行工作人员乙,他首先从卡里取了五千元,很显然是从自动取款机上取的,但是后面一句话却交待的并不清楚,他说并将卡中剩余的三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题目所给的信息并不能让我们很清楚的了解到是在银行柜台上办理的,还是就在取款机上办理的。很显然在这两处都可以实现卡对卡的划帐问题,我们只能推定他就是在取款机上进行的。而这样一个信息却会导致一个答案多选题,答案不确定。所以我自己选了BCD是错误的,认为只有A,他构成盗窃罪是正确选项,但是这一点我觉得也不见得是符合出题老师的口味的,所以还等待在两天以后的正确答案给大家一个更加明确的指示。

  最后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卷四的案例题,卷四的案例题本身出的是非常好的,考点也是比较多的,但是在乙所犯的抢劫罪中,他这是一个转化型抢劫,但问题是,是盗窃转化为抢劫?还是诈骗转化为抢劫?还是抢夺转化为抢劫?却存在一个争议。

  很显然我们首先会很容易的排除诈骗的转化,因为虽然乙对甲进行了欺骗,但是大家都很清楚盗窃和诈骗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发布了虚假信息,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发布了虚假信息,而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显然在题干里面没有给出我们这样的信息,所以诈骗被排除。

  但是他是盗窃还是抢夺,却会存在一个巨大的争议,因为如果定盗窃的话,这是一个典型的公开盗窃,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却明确的将盗窃罪界定为“秘密窃取”。而如果界定为抢夺罪,则我们很难看到对物的暴力,很难看出有夺走这样一个行为。所以我自己比较相信公开盗窃的这样一种理论,但是我希望各位在答题的时候还是按照抢夺来回答。当然,最后答案到底是什么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当然这道题的处理也非常有意思,本来这道题只要把这个题目出到盗窃和抢夺的区分就可以了,但很显然出题者可能觉得会面临公开盗窃和抢夺的争诉,于是将题目的难度降低,最后在题目中将被害人拖成重伤。这样即使前面是有争议的,那么它占的分值也不会很大,有个1分也就差不多了,只要大家能回答成是转化型抢劫,并且是抢劫致人重伤,该拿的分就应该全拿到了。

  这是今年考试的争议点,这个争议点往往取决于《刑法》的理论和学说,或者我们通常所说的答题标准是什么。今年考试中的错误是比较少的,但是也不能说他就没有错误,典型的,我自己认为有问题的一道题是卷二的第59题,在这里面存在的问题就在于它的C选项和D选项中,它本来是只按照一个罪来处理的,C是按照盗窃罪一个罪来处理,而D选项也是按照盗窃罪一个罪来处理的,但是行为人在盗窃以后都出现了销售赃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原理,是不可以进行数罪并罚的,这道题目本身也是比较简单的,但他的问法却是有问题的。他在C选项和D选项中都使用了“构成”这样的词,而这一点会造成巨大的认识混乱。因为即使我们认为他是吸收犯,那么两个行为也是分别构成了两个罪名。

  当然,从律师资格考试到司法资格考试,《刑法》考题中的“构成”、“符合”、“触犯”这几个词,一直被不规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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