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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邹建章点评06年司考卷四出题新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8 16:04  新浪考试

访谈:邹建章点评06年司考卷四出题新特点
国内司法考试辅导专家 邹建章

   主持人:好的,具体试题的点评就先谈到这里,下面请韩老师给大家再分析一下今年《刑法》试题当中新考察的一些知识点?

   韩友谊:今年的新点比起02、03年是比较少的,对于新的知识点以前我们接触的比较少的,当然可能也仅仅是对我这样的人来说接触比较少的,主要是一道题对我的冲击比较大,就是卷二的第15题,关于敲诈勒索的知识点。

  这道题很显然,它考的一个新的知识点就在于如果行为人他是为了正当的目的而去勒索财物的话,他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刑法》学界中的一个难题,在日本《刑法》上也是有争议的。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司法理论上也存在争议,一般的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是为了正当的目的,他的行为本身也是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所以可以成为免责事由。但是为了正当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这个手段本身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对被害人的危害程度,是有可能使这样一个行为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

  具体到第15题,A选项他有胁迫,但是很显然他的目的是有正当性的。C选项与A选项是相同的,也是为了一个大致正当的目的。所以正确答案也就只能有一个B选项了。但这里面还有一个D选项,作为考试来讲它的干扰性不是很强,但作为一个刑法知识点来讲,它却没那么简单。

  新考察的知识点今年不是很多,一般来说在我们的讲课和平时的复习中,今年的考点绝大多数全部学过。所以对我个人而言冲击比较大的也比较少,所以主要就讲讲第15题了。

  主持人:下面我们请邹老师给大家评价一下今年

司法考试主观试题部分,以及在主观试题这一部分新的考察动向和特点?

  邹建章:大家好,非常荣幸能来到新浪和大家交流对今年试题的看法。因为刚刚才看到试题,对试题还缺乏一些具体深入细致的研究,所以我们探讨的时候大家结合我们这段时间对答案时候的一个参考。

  首先我说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对今年试题基本的一个评价。这次从整体上来讲有这么一个政策,这个政策准确的表述应该是12个字,叫基本稳定,适当调整,不断完善。也就是说我们整体的司法考试的命题是这么一个精神,适当调整和不断完善,我觉得是司法考试试题的改革最重要的体现,主要在第四卷。

  在第四卷一个主要的体现在于主观题当中,因为我自己是搞主观题研究的,所以我对主观题情况讲一下。

  主观题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个就是题量逐年呈现减少的趋势,在02年以前律师资格考试时代,主要是10道题目,从02年考试司法考试时代,02、03、04、05这四年都是8道题,从06年今年开始,第一次变成6道题了,整体题目的数量随着时代的发展,题量在减少。我估计可能是因为去年大量的考生因为试卷没有答完,题量太大,而司法考试在本质上是一个考法律和理论,而不是比写字速度,所以对这点改革我们是非常赞成的,这也能体现司法考试的第一个趋势,就是题量在逐年的减少。

  第二点,大题的总分在增加,这是司法考试的第二个特点,我说这个大题指的是25分以上的大题,在过去讲课的时候,我们预测的时候也提到今年大题的分值可能达到100分左右,今年实际的考察情况我已经看到了,就是3道大题占到了96分,也就是100分左右。应该说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趋势,未来的发展趋势,题量减少的同时大题总分增加应该是司法考试基本的个趋势,这是第二个特点。

  第三个特点,单题的分值逐步加大,这个单题的分值在02年的时候最大的题只有10几分,到了03年首次出现了论述题分值达到了25分了,到了05年虽然单题降到了25分,但是大题多了,总分达到50分,今年两道论述题达到70分,也就是说论述题主观题的单题分值逐步加大,这是第三个特点。

  第四个特点,司法考试的事务性增强了,这是有明显的增强,它的典型的体现就是今年的第4道题,也就是我们韩友谊老师刚刚讲到的那道题,是刑法和刑诉结合考察的一道题,事务性增强的体现就是实体和程序合二为一。在历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一项是单立的,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这次是同步出现的,水乳交融的,这时候就体现出考察和事务之间的一个很大的一个距离,我们说这道题极大的减少了事务和考试之间的距离,所以我们对这道题体现出来的方向和趋势,我们觉得是司法考试改革非常重要的一个亮点,这点我觉得特别值得肯定,今年我们体现出了非常高的命题成果和水准。

  第五个特点,理论化程度提高,特别是最后一道论述题,第6题,这是一道纯理论的命题,它是一个纯理论的法学问题,这个问题和司法实践没有任何关系。我们认为这道题应该说是司法考试的一个暗点,也就是说司法考试的命题,因为这道题从此开创了一个理论化的时代,就是纯理论的进入大题,这是今年重要的一个特点。也预示着未来一个趋势,大家回去以后要注意,这主要是对主观命题基本的一个特点评价,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是我的批评部分,我觉得有值得商量命题的问题,司法考试制度大体上今天作为改革核心的内容,司法考试的命题我们觉得缺乏一个科学和公开评价机制的标准,特别是今年的最后一道大题,纯理论的那道题,我觉得也许不符合司法考试的改革方向,它虽然是一个趋势大家要注意,但是我个人觉得也许不符合司法考试的一个改革命题的方向。

  我的意思不是说这道题不好,但是像这种题目是比较典型的考研的类型,这种类型是不是符合司法考试方向大纲的精神?我觉得这个问题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我认为好的一个司法考试的命题,它至少应当符合两个大的标准,第一个标准,应当符合司法考试的性质,司法考试是什么性质的考试呢?它是一个选拔事务人才这么一个性质的考试,他的任务是选拔事务人才,所以说他的命题必须或应当有利于优秀的事务人才脱颖而出,这种命题才能说是属于司法考试当中的考题。我觉得今年最后的这道大题,35分的这道大题它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我相信一个优秀的事务人才很难答好这道题,即便是一个优秀的法官律师,做这道题也会非常的吃力,原因很简单,这是一道纯理论的命题,它更符合考硕士或者考博士,作为选拔优秀理论人才的这是我不同的一个看法。

  第一个标准叫考法应当符合考试的性质,第二个,我觉得考点也应该符合大纲的要求,大纲作为规范命题者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性的文件,那么命题的时候应该以大纲为准,如果脱离大纲了,不仅会带来命题方向的不确定,也会对广大考生的备考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

  比方说这道题目当中涉及到的刑法的渊源还有这样一个知识点,在大纲中就没有规定,同时这道题目给出的素材是一个外国民法的规定,是一个大陆法系民法的规定,像这些点我相信每一个认真按照大纲阅读的考生,他们是不可能熟悉的,因为这不是大纲规定的内容,更不要说答的漂亮了。许多考生对这道题目异常吃力,根本的原因可能和一部分知识点不在大纲的范围里面有关系。很多考生做最后一道题目异常的吃力,可能是大纲对这方面有一定的超纲有关系,这就属于命题的问题了,不是考生个人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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