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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主观题考察知识点详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9 17:51  新浪考试

  客观题的情况是这样的,那么主观题呢?我们来看一下主观题题目的情形和考生考试的状态,今年的四个案例题占的50分,并不出乎考生的意料。我们在基础班、习题班和串讲都反复强调公司法的部分,至少会考两个以上的综合题,恰恰也考了两个综合题。公司法这个部分、证券法这个部分是教材新修订的内容,考分会在25分以上,或者达到30分,现在光主观题考了30分,还不含客观题,应该是考了30分以上。

  我们可以来分析一下这四个案例题都考了哪些知识点。

  第一个案例题,考察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基本的一些规定,第一问,问公司成立以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交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说明理由。这一问并不难,但考生特别容易丢掉考点,因为在这一小问答中问了若干问题,考生必须一个个顺序回答,可能有些考生都会,但回答的时候丢三落四,这是考生容易回答的问题。第一点,考生应该回答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给一个定性和结论,然后讲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三步要分析本案当中是怎样的,在本案当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万,也就是说在题干当中找到甲首次出资20万货币,丙首次出资90万货币,合计首次出资额为110万,这110万没有达到注册资本的20%,题目告诉你是60万,20%应该是120元,而现在只有110万,所以不符合规定。

  第二点,你应该说明货币出资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我们这个题目当中,三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是340万,甲出了70万,乙出了270万。而注册资本600万的30%只有180万,所以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符合规定。其实这两问,考的就是考生的背功,背下这几个比例数了,这个题目没有任何弯可绕,没有任何难点。

  第三问,出题老师开始设计小的陷阱了,考生应该肯定的回答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这是产权土地使用权来作为出资。在我们这个题目当中,甲是以计算机软件为出资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属于

知识产权的范围,所以用计算机软件来出资,作为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出题老师的陷阱在于你不能准确的界定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就不知道这种方式能不能出资。

  乙是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的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题目乙,直接以特许经营权出资,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点,考生应该说明甲乙的分期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分期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这就是我们平时在基础班讲答题方法告诉大家的,平时问你几个事不能同时点头或者摇头,要分开讲。现在甲乙的分期出资期限是符合规定的,丙的分期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交足。在我们这个题目当中,丙的出资期限已经超过了二年。在第一文档中,老师设计的陷阱主要有两个:一是乙没有首次交付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要求的是全体股东,也就是说不管是甲还是丙,是其中两个还是一个,只要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就可以了,并不是说全体股东都得首次交付出资,所以乙没有首次交付出资,所以考生要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特许经营权、计算机软件能不能作为出资方式?一个是可以,一个是不可以。这一小文档中,出题老师设计了两个陷阱。应了我们讲的那句话,你看着题目很容易,但是你不一定能做对。很简单的题面却处处暗藏玄机,处处有小陷阱,考生要细致读考题,才能正确的回答问题。

  接下来看第二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首先考生应该回答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这里也是我们出题老师设置陷阱的一个地方,因为在题干当中,在题面上给的是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们考生看到这样的题面,一下子容易想到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呢?经理由丙提名,由董事会聘任,行不行呢?其实题目根本没有问你这个问题,人家就问你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规定,因此你直接回答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就可以了,而我们有很多考生画蛇添足,非告诉人家董事长、非董事长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结果又没有说对。这应该说是比较郁闷的一件事,人家老师问你什么就答什么,这也是出题老师的一个小陷阱,在和考生在捉迷藏。

  第二问,考生应该说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议上执行的比例符合规定,这也是出题老师设置陷阱的一个考点,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是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记住这句话,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你看行使比例表决权是不符合的,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人家考的是后半句话,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章程可以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做出规定,而我们题目的第一句话就告诉你,这个公司的章程要点如下,章程就是这样规定比例,就符合法律规定,考的是特殊情况。这个陷阱只要识破,能绕过,第三问,你就百分之百可以得分,因为第三问考的也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这就是一破百破,一顺百顺,如果第一个陷阱没有绕过,第三问肯定答不对。

  第三问问的是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的时候,出资各方按照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的时候,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0%的分配权,这是题目给出的题干。题目问你公司章程规定的增加注册资本的时候,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问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的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这两项都要求你说明理由,你就一项一项说吧。首先要说明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时候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出资,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或者符合公司法的规定都可以,因为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新增资本的时候,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交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这个题目考的是股东事先约定。第二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的分红比例应该说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配红利,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来分红,又是考一般情况。总体看下来,这个题目看起来只有三问,可是实际上第一问当中你需要回答四个问题,第二问和第三问当中各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也就是三问当中需要回答8问。而考生只回答了其中五问或者六问,丢了其中几问,也就是说在审题的时候是否思路清楚的按问题来回答,这是很关键。八问,老师设置了四个小陷阱,这四个小陷阱真正的陷阱只有两个,剩下的陷阱是同一个陷阱,只要一个攻破了剩下的都攻破了,但考察的知识点和覆盖面比较宽,没有难度,但要求你有知识的广度,考察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这样一个重要内容。考察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考察了股东会会议的议事规则,主要是表决权怎样行使,最后还考察了股东的权利,分红权,增资的优先认购权。虽然这些知识点覆盖面比较大,但是应该说,我们的考生没有理由做不出来,如果你参加了王老师科教园上课的习题班的话,这就是习题班的第五个题目。如果那个题会做了,等于这个题往里套了。我还是强调基础班的重要、习题班的重要、平时功夫的重要,而不是考前的突进,考试就是临场的发挥,如果肚子里什么东西都没有,只有一点水,再怎么考也考不好。如果你一桶水满的话,漏一点也没有关系。

  我们看一下第二个案例。我从网上看到有些考生做得不是特别的好。其实这个题目不难,主要是考生没有把它作为重点去复习。所以考了一个最基本的、最容易的题,而且还给了15分,我们考生居然不能够得到高分,这比较遗憾。

  这个题目是有限责任公司和

证券法的一个结合,是一个跨章节的综合题,它和第一个考题不一样,第一个考题就是就公司法当中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进行了考察,它不跨章节,只是在这一章当中覆盖的知识点比较大、比较全面。第二个题是一个跨章节的题目。

  我们具体看一下题目问了哪些问题,因为考题都见到了,不念考题了,我们看一下问题。第一问,甲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这一问,题目并没有要求考生说明理由,我不知道标准答案出来以后,说明理由的部分是否给分。但是我们在平时基础班、习题班讲答题方法的时候,我都反复强调考生不管题目是否让你说明理由,你都要说明理由,以防万一。所以,我还是把理由说给考生,也可能标准答案是你没理由也给分了,也许标准答案很苛刻要求你说明理由。考生说没有说明理由,扣我分,没有理可讲呀,没有理可讲。直接回答甲公司具备发行公司的债券主体资格。因为法律规定,所有的公司,不管是有限的还是股份的,都可以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这是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最新规定,原来只有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发公司债券,所以在主体资格上进行了一下考察。这个知识点要求考生作为判断题准备的,现在能做判断题了,现在作为主观题一问也没有难处,因为第一问就是要定性和判断。

  第二问,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可分配的利润是否符合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要求说明理由。这里实际上问了两问,一个是净资产是否符合发债条件,一个是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发债条件?考生必须在两个方面做回答。如果你丢掉其他一问,就比较冤枉的把分数丢掉。

  第一问,要说明净资产符合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六千万元。股份公司是三千万元,这里可以不讲股份,本题涉及哪一点就讲哪一点就可以了。在我们这个题目当中,甲公司2005年12月1日的净资产的一万八千万元,也就是你用二万六千元减掉八千万得到的净资产,所以是符合规定。第二问可分配利润也符合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法律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要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在我们这个题目当中,公司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是一千六百万元,考生需要做一个简单的计算,在题干当中题目给了2003年度到2005年度可分配的利润分别是一千二百万、一千六百万和二千万,把这三个数加起来除以三,得到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的利润是一千六百万。八千万的公司债券一年需要支付的利息是三百二十万,因为题目告诉你公司债券的年利率是4%,作一个简单的计算,对会计考生来说并不难,所以可分配利润也符合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这是第二问。

  第三问,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数额和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公司债券发行以后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第一点,考生应该说明公司债券的数额不符合规定,这是出题老师的一个陷阱。我们题目当中明确交代了这个公司在发行债券的时候,在它的负债总额当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而考生满脑子想的是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没有发就没有累计,想一想这次发的八千万,超过了净资产40%,你经过计算,发行额已经是44.4%,我们要求不超净资产的40%,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我估计我们有很多考生掉进出题老师的陷阱。

  第二问,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何种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的支出。在我们这个题目当中,甲公司将募集资金的一千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这属于非生产性的支出。

  第三问,公司债券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司债券的期限一年以上,在我们这个题目当中,题干明确交代了甲公司的债券期限是三天,所以是符合规定的。

  第四问,甲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首先应该回答公司债券由丁承销商来包销,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向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该由承销团来承销,不能由丁承销商来包销。第二,承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而题干当中给的承销期限是120天。第三,包销方式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债券应该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应该说这个题目的考点主要考的债券发行条件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的程序以及募集资金的用途。陷阱只有两个,一个是累计40%这个地方,还有一个是要求界定修建文体活动中心是否属于非生产性的支出。要说这个题目没有难度,只是我们考生看上去很熟,可是在表述的时候,由于没有作为重点复习,背的东西比较少,表述的时候不知道话从哪说起,可能答得不是很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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