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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考研时政热点专题:地方政策法规浏览

http://www.sina.com.cn 2006/10/13 15:54  金榜考研

  上海:为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培训账户”

  今年2月1日以来,上海启动“培训账户”项目,并出台了《关于在本市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若干意见的通知》。补贴培训个人账户额度为2000元,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注入,在个人劳动年龄段内始终有效。政府倡导市场急需的培训项目及账户支付额度,在政府公共网站及有关媒体上滚动式公布,个人可自主选择参加其中的培训项目,并在取得职业资
格证书后使用账户资金。符合补贴规定的项目若超出账户金额,超出部分将在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支付时再行注入。

  四川:“新8规”治理教育乱收费

  2月10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正式出台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8条规定,包含5条禁令、2个“取消”和1个“严格执行”。分别是,严禁中小学统一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严禁中小学校搞“一校两制”、“校中校”,以改制为名高收费;严禁学校代收保险费、体检费;严禁中小学校在岗教师组织本校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活动;严禁高校违规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严格规范高校校内各项服务性收费。取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校的初三补习费、蒸饭费、初中自行车寄存费、体检和防龋齿费、城市小学托管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校借读费项目。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校招生人数的30%。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示范学校摘牌,校长就地免职,违规人员解聘,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责任。

  北京:自采暖居民每人每平方米可获15元补贴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从2月21日起施行。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北京市的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职工补贴标准确定为每采暖季每人15元/平方米。特殊群体中征地超转人员、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其分户自采暖补贴标准为每采暖季每户30元/平方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标准为每采暖季每人12元/平方米;其余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为每采暖季每人15元/平方米。

  山东:污水处理费实行按实际用水量征缴

  2月下旬,《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规定用户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污水处理企业在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进水水质不超过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接纳用户排放的超标污水,并与用户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对污水处理厂已接纳超标排放污水的用户,应当根据其水质超标情况加收污水处理费;加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超标排污费,而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南昌:连续出台政策为出租车减负

  南昌市分别于今年5月底和6月中旬对全市出租汽车发放一次性燃油价格补贴,对为期7个月的营运收入降低给予财政补贴。7月初,南昌市再次出台政策为出租汽车减负。取消对出租汽车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取消或大幅度减少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收费;对涉及交管、环保等部门的各项检测费用实行减免或降低;对部分规定范围内进行的项目收费,其减免幅度不得低于10%。

  湖南:行人故意撞车自杀将不予赔偿

  5月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按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不同情况,分别承担80%、60%、40%、20%的赔偿责任。行人故意撞车自杀或以此敲诈机动车的行为,得不到赔偿。

  北京:调高居民社会保障标准

  从7月1日起,北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人均每月300元调整为310元;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3.47元、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3.82元、每人每月640元;失业保险金由382元~491元调整为392元~501元,每档增加10元,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218元调整为228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按人均每月增加120元水平调整。对其他社保标准也做了调整。

  山东:调整税收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7月初,山东省地税局出台规定,对生产节水、节能等产品的关键设备以及政府拟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因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

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产时,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免征土地
增值税
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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