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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申论热点:关于突发公共事件问题的探讨

http://www.sina.com.cn 2006/10/17 17:22  育路网

  作者: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祖华

  一、存在问题及危害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

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我国每年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惊人。2003年,我国因生产事故损失2500亿、各种自然灾害损失1500亿元、

交通事故损失2000亿元、卫生和传染病突发事件的损失500亿元,以上共计达65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损失我国GDP的6%。2004年,全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561万起,造成21万人死亡、175万人受伤。全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550亿元。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间接损失同样不可忽视。比如说,事故灾害发生之后,公众的生活节奏被打乱,公众心理也会受到巨大冲击。

  此外,有一些突发公共事件是由于管理不当、玩忽职守所引发,在处理过程中当地政府又存在"捂盖子"的行为,例如广西南丹县的矿井事故。当此类事件尘埃落定,真相大白之后,政府的公信力会遭受严重损伤。总而言之,这类损失虽然是软性的、不可量化的,但其伤害和长远的影响甚至可能超过直接损失。

  二、原 因

  我国原有应急措施存在弊端:

  首先,缺少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基本法律。虽然此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与处理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仅仅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分别立法,相对分散、不够统一,难免出现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而且各部门都针对自己所负责的事项立法,“各扫门前雪”,缺乏沟通和协作。同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立法“以邻为壑”,大大削弱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协作与合力。

  其次,信息管理系统落后。信息管理系统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发生灾害及各类突发事件时,都是以部门为单位逐级汇报,缺乏快捷、有效的沟通渠道。信息量并不是不够大,也不一定不及时,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分散和部门垄断,无法在危难时刻统一调集,迅速汇总。

  最后,我国公共服务体系薄弱,很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冲击。

  三、对 策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我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

  1、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

  5、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6、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本文选自《北京金路公务员的BLOG》,点击查看博客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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