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 14:04  新东方北斗星

  三、关于论述题

  上面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客观题来讲的,最后谈一谈行政法的主观题。2006年第四卷第五题的第一问是行政法问题。实际上,这道题目可以被拆分为两道小题目,因为两个提问之间并无充分的关联,第一问是行政法问题,而第二问应当归于法理学或者宪法学的问题。就第一问而言,它实际上不是一道论述题,而是一道分析题,该题的第二问才是论述题。而分析题与论述题的解答套路并不完全相同,事实上,就第一问而言,并无必要做过多的展开与引申,只要围绕其涉及的核心考点,结合案例阐明道理并得出结论便可。而这道题目的考点还是比较明确的,就是多数考生熟悉的行政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关于行政信赖利益保护问题,结合司考大纲,考生们一般可能从两个渠道了解它。第一,是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来认识。当然,我国目前尚无法律将其正式确立为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仅在《行政许可法》上有部分的涉及,但理论上已经逐步达成共识,2004年国务院的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曾将其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提出,当然,文件中将其称为“诚实守信”原则,但含义并无本质差别。第二,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中,也涉及到对信赖利益保护的掌握。正因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因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之后,信赖利益受损的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即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诉权就来源于他对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当然,这道题目具有一定的深度,是因为题目中作为信赖对象的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某些考生可能会在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应当得到充分保护上有所犹豫。事实上,只要认定当事人的信赖是善意的、合理的,则信赖对象的合法与否并不影响当事人可以获得的赔偿,这一点也不难从题目中分析出来。题目所包含的逻辑也并不复杂。可以简单地这样概括:首先,政府的行为一经做出不得轻易变更或撤销,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其次,即使由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变更或撤销了原来的行为,也应当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补偿或赔偿;最后,如果政府确实破坏了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而没有给予赔偿或补偿,则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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