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为何难以落实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08:06   中国经济时报

  政策为何难以落实完善

  对于“绿卡”持有者子女高考问题的反映,北京市人事局认为现行工作居住证制度中关于“市民待遇”的八方面内容,是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的,但“绿卡”持有者子女在京高考问题则不是地方政府所能决定的,“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是国家教育部的规定。

  “从直接原因来看,这些持绿卡者子女之所以高考无门,都是不配套的优惠政策惹的祸:‘地方优惠政策’遭遇‘国家教育政策’阻击,使有了‘市民待遇’的人失去了应有的‘国民待遇’。” 北京师范大学人本发展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李宝元分析道。

  “这是地方行政性分割所造成的,”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毛寿龙如此表示。

  然而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就已规定,“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更是做出如下“省级招生委员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对此,毛寿龙表示这属于“地方政策设计不彻底、落后”。

  按照“北京绿卡”制度的规定,除去制度未规定持卡人子女受教育的可持续问题——高考资格问题外,“绿卡制度”中有关“绿卡”办理延续手续及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问题等配套政策仍然欠缺。

  北京市人事局于2006年7月4日发出《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工作的通知”》称:要求续签者必须提交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证明。

  在具体审核过程中,“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变成了“三年期间每个月的完税证明”,这一要求对于那些因单位变动,而未能连续纳税的“绿卡”持有人来说,无疑将其拒之“绿卡”门外。

  在人才引进手续问题上,人事局方面称,要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还要等人事局出台一套“人才测评系统”,而这套“配套”系统至今仍迟迟未见。

  这些问题的悬而未解,成为“绿卡”持有人子女高考问题久拖未解的原因所在。

  在国家政策不构成障碍的背景下,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绿卡”制度配套政策的完善,迟迟未能落实,韩志军等相关人士对其原因作出了如下分析:政府顾虑一旦“绿卡”持有者子女在京高考问题解决,广大来京务工人员将以此为突破口,对政府提出相同要求,到时,北京市包括教育资源在内的各种资源,将面临外来人员爆增所带来的空前压力。

  政府:行动而不是推诿

  面对如此顾虑,北京市人事局相关领导曾对韩志军表示,“问题的解决得强有力的市领导牵头才行”。

  人事局在自己发布的“绿卡制度”中明确规定:“本意见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而绿卡子女高考报名问题正是“意见执行中的问题”,也是应该由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对于当前北京市相关部门一味将责任推到教育部,“造成无辜而可怜的孩子们高考无门,除了不合理的制度、不配套的政策,还包括一些部门的冷漠和推诿。”李宝元这样表示。

  在毛寿龙看来,作为具有公益服务功能的教育体制,应该是开放性的,学生在哪接受高中教育就应在哪参加高考,而当前全国教育资源不均等、教育体制地方分割等原因却阻止了这一体制的实行。

  韩志军也认为,同一个学生,同一个身份,在北京就读多年,却必须回到陌生的彼地参加考试,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合适的,也违背一直以来国家提倡的教育公平。

  对于北京市政府的顾虑,韩建议市教育局组织具体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开展与人事局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通过建立核查税收信息、在京就职、就读年限等考察标准,适当提高门槛(比如在京纳税时限为5年以上),采取动态管理,允许符合规定的绿卡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考,使绿卡人员与北京市人民享有真正的同等市民待遇。

  针对北京市人事局、教育局等政府部门的畏难问题,韩志军在今年的提案《关于完善北京市绿卡子女受教育权问题的建议》中提出了他的“期盼”: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出面亲自过问,并请市教育局、人事局,邀请家长代表开展座谈会,针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制定可行方案。

  “面对这一问题,政府现在最需要的是做出具体的行动,哪怕对‘绿卡’持有人子女报名高考,设置高门槛、极为苛刻的条件,但至少能表明政府面对民生问题的积极姿态。”

  实际上,“绿卡”持有者子女高考问题的解决,广东等省、直辖市早已作出了相应的尝试政策。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2005〕3号)规定: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境内人员子女,在我省就读高中阶段全程并毕业,可在居住地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实施办法》报名条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父母或本人经人事局批准引进人才的持有上海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并须持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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