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高等学校附属单位(包括附属医院、校办企业等)的档案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教育委员会1989年10月1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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