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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多项政策措施打击“高考移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8日 11:35   中国教育报

  ■本报记者 蒋夫尔

  日前,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出台。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打击“高考移民”是招考部门今年的工作重点。为此,该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打击“高考移民”。

  2009年考生须持二代身份证报名

  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清理“高考移民”近1000人,按照要求,打击“高考移民”仍是今年各级招生考试部门的工作重点。该自治区招办要求,2009年参考考生须持二代身份证报名和参加高考,并采取网上核查考生户籍等手段防止“高考移民”。另外,要求各地招办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时,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对涉及“高考移民”的违法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考生和家长如果发现“高考移民”,可向当地招办或自治区招办举报。

  继续对高一新生进行电子注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办要求各地招办采取单独或与自治区会考办、基础教育管理等部门联合注册的形式,对高一新生进行电子注册,并报自治区招办备案,作为3年后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派出所在对考生进行户籍情况审查时,将指定专人,依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考生报名资格户籍审查工作。严格审查《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登记表》中所填写的相关信息与户籍网上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中途转入户口,将仔细核对转入时间是否属实。审查结束后,该考生的户籍详细信息将由公安户政部门打印在《户籍审查登记表》背面。

  高中阶段须在疆就读3年

  新疆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报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高中阶段在疆就读3年(高一、高二、高三),并且有在新疆就读3年的学籍档案和会考成绩;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根据新疆高考报名规定,新疆跨地、州、市就学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但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面向全疆招生的学校,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就读学校证明属实,由户口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查其户籍条件属实后,方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报名并参加考试。

  异地考生在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及国贫县、区贫县报考的,不享受这些地区的录取照顾政策。

  考生到外省区借读户口须长年在新疆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有利于引进人才,区外县级以上的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对开发建设新疆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子女,高中阶段在新疆就学两年(高二、高三)且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允许在疆报考。在报名时,需要出具家长的组织派遣手续等相关材料。

  考生如在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动需转入疆内就读高中的,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须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有高二、高三两年高中学籍和会考成绩。

  在新疆出生到外省区借读(回原籍或亲友所在地借读等)的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必须长年在新疆,考生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须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高中学籍档案、经自治区会考办审核认定的会考成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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