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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录作弊状元,是对高考公平的一种维护。
为什么社会对状元作弊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对立态度?是照顾个体公平重要还是维护整个高考秩序重要?且看网友们的分析。 (汇闻 整理)
重庆状元作弊事件一经爆出,网络大部分人都认为该取消状元录取资格,也有些人认为该处置的是状元父母,不应该殃及孩子。一时间众说纷纭,不知道谁的说法更好,于是有人建议干脆让高考状元重考。
网友“农村老师K”在其博文中说,网友的说法各有各的道理,因为有的是站在维护高考教育制度,希望缔造一个教育公平环境给予孩子的角度上,但有些人则是站在所谓的“爱惜人才”,另外的则是折中的方法,既希望解决,又希望圆满。
“农村老师K”说,可惜,一切都不可能,在我这一个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来看,其实那是不可能的,因为所谓的圆满想法,根本不可取。从大局长远的教育利益来看,假如把教育的利益放在全国来说,我个人是支持取消状元资格,连录取都应不给予的。因此,北大的决定是正确的。
“农村老师K”说,希望那些所谓同情状元的人不要告诉我状元连他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作弊,因为这样的说法就类似他的父母一样,口吻完全一样,根本没有任何区别。在中国,我们过去认为所谓公平的高考教育现在沦为一种舞弊——权力者的舞弊现象,这其实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许多人抱有这样纵容的态度,所以才导致的。
网友周一苇在其博文中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我们犯不着为了怜惜何川洋的才华横溢而突破法律底线,践踏法治原则。“放过‘状元郎’重处家长”的纰漏首先在于漠视法律的安定性,使国家预先防范高考作弊纷乱的秩序控制落空,公众失却对高考公正法律预期的确定性,为了怜惜一位高考状元的才华而牺牲了法治的正常秩序价值,依法无据,悖于法理。取消何川洋高考录取资格,这是一个作弊考生对法治秩序必须付出的法律代价,相反,则无异于鼓励考生和家长违法不端,舞弊造假。
周一苇说,虽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但当法与情发生冲突的时候,就必须高度重视法的安定性,因为正义理念赋予法具有作为普遍规范来解决社会冲突的本质,而法的安定性为法治附加了更为宽泛的实证性标志,因为它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这是我们在讨论重庆文科“状元郎”问题上必须把握的一杆重要标尺。 (来源:http://blog.sina.com.cn)
北大“弃录”何川洋涉嫌违法
网友cattletbf说,据网上透露,是三年前改的,当时那孩子才14岁!他父母的过错不应该要他来承担后果。
网友周泽认为,高等教育法赋予公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作为一个行政指导文件,如果涉及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剥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即使根据该文,决定是否取消高考或录取资格的行政主体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而不是高校。现在,重庆市已决定保留何川洋的录取资格的情况下,北大“弃录”是违法的。
北大的“弃录”具有标杆效应
周欢认为,民族成分造假已经先破坏了高考的公平。根据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对违规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何川洋的高考录取资格没有被取消就已是相当宽大的处理了。
崔中波认为,北大的“弃录”具有一定的标杆效应,对维护高考的公平性大有裨益。那些想在高考问题上做手脚的人,不得不考虑:自己仕途被毁掉、孩子前途命运被耽误,如此风险太大了。
舞弊的教育只能培养出不诚信的人
网友金急雨说,目前对这种情况的惩治的确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俺当年高考时只听说抄袭取消三年考试资格),尤其对于不与考生的行为直接相关的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十分不明确。相关制度的缺失才是引起双方不同意见的一大诱因。
网友“农村老师K”说,要想办好教育,假如所有的人都默认舞弊是正常的,甚至公开出来为舞弊者推卸责任,那么我们的教育真的没有什么救了。也许我们下一代就等着在一个舞弊的教育环境下学习,培养出来的都是不诚信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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